犹太教、伊斯兰教创立之前,在阿拉伯半岛就有禁食猪肉的习俗。由于阿拉伯半岛气候炎热,且多为沙漠,不利于猪的生长和繁殖,所以当时阿拉伯半岛上的闪米特人以牧羊、驼为主,不养猪。古埃及人也视猪为不洁和厌恶之物。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德在他的《历史》一书中记载在埃及、中东的所见所闻:“在埃及人的眼里,豚是一种不洁的畜类,如果一个人走路时偶然触着了一只豚,他立刻要赶到河边,穿着衣服跳到河里去,即使牧豚的人是土著的埃及人,也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这说明古埃及人当时禁猪很严格,不但不吃猪肉,连摸、碰猪都不行,而且也讨厌牧猪人。公元一世纪犹太教创立,为了适应当时阿拉伯地区禁养猪的习俗,把禁食猪肉当作戒律写进xx。公元七世纪,穆罕默德创立了伊斯兰教,为了xx频繁的战争,促进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统一,顺应了当时阿拉伯地区禁食猪肉的习惯,吸收了犹太教《xx全书》中有关禁食猪肉的戒律,并列入《古兰经》中。《古兰经》在强调禁食猪肉的时候,也说明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生命适当吃一点,真主是宽恕的。
唐宋时期,阿拉伯和波斯的穆斯林到中国经商,把禁食猪肉的习俗带到了中国。元代江南一带聚居的回族已形成不吃猪肉的习惯。明xx始时,由于回族穆斯林建功立业,加上明武宗时,后宫娶了“白皙而美”的回族女子,对回族在一个时期内还比较亲信,回族的风俗习惯也受到了尊重。
现在社会上流传着回族至所以不吃猪肉,是因为猪是回族的祖先的说法。这样的说法是xx错误的,对回族来说是莫大的侮辱。希望给不知详情的人们知道其真正的来历。
回族是一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生活上是一个注重卫生,讲究营养,并有一定饮食禁忌的民族,最主要的禁忌源于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径》的规定,禁食的对象为;自死物(包括因打、摔、触、勒等原因而自死的动物)、血液、猪肉和非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以及酒。回族禁吃这些东西是出于“重视人的性灵纯洁和身体安全”,是实行卫生问题和卫性修养所采取的措施,一不是神秘,二不是迷信,xx是对饮食文明的选择而已。动物不宰自死,其死因或因疾病,或为衰老,或为中毒;血液乃动物所需各种养分的输送渠道,其中往往含有有害物质;猪形态丑陋,不择饮食,性情懒惰。此三类列为不洁,故不可吃。而禁食“非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是为了从信仰和思想上区别于崇拜偶象的多神教徒,禁止食用涌偶象之名而宰杀的动物。至于酒,在初期xx制用量,以不醉为限,后因有人酒醉出现贻误正事、影响团结的行为,遂宣布为禁物。
回族的主要饮食禁忌,根源于《古兰经》的规定,而不吃自死物和猪肉,还有更为深远的民族和宗教根源。因该民族所信仰的伊斯兰教由居住在西亚一带的闪米特族的支系阿拉伯人所创立,而阿拉伯半岛气候炎热,且多为沙漠,不利于猪的生长和发展;猪的传染病很多,闪米特族人自古以来,视死动物和猪为秽物,不可食,不可摸,不可用之祭神。有些不友善的人认为回族不吃猪肉是为拜猪,那xx是无知和误解。其实诸如犹太教、基督教也有过禁食死物和猪肉的戒律。
回族对饮食的禁忌因出自伊斯兰教的经典,所以是每个回民(穆斯林)必须遵守的,年深日久,代代相遵,就逐渐演变为回族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组成部分,成为该民族的生活习惯,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塔塔尔、乌兹别克、克尔克孜、撒拉、塔吉克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都遵守这一习惯,因而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个别成员虽然放弃了宗教信仰,但仍然很难改变他们从祖辈上继承下来的这一生活规范。现在伊斯兰教的饮食规范已成为全世界12亿多穆斯林的共同生活习惯,具有民族性和国际性。回族所用的“清真食品”的特点就在于无猪油、猪肉、自死动物肉。
历史上处理民族宗教纠纷时,往往强迫回族人吃猪肉,甚至唆使一些人将猪头或猪肉挂在回族人的家门或清真寺的门上,以示侮辱,个别低级、反动文人编造种种侮骂回族人的谰言,侮辱回族人的人格,更增加了他们对猪的强烈反感,于是不吃猪肉又具有反抗民族歧视、民族同化的意义。此一习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又成为我国某些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共同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宪法和党的一贯政策,这一习惯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回族散居全国各地,人口所占比例甚微,在与以猪为主要肉食的汉族或其它民族杂居时,容易在生活问题上不为人们所理解,从而产生误解和矛盾,因此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回族不吃猪肉的原因,对xx民族之间的误解,增进相互理解与尊重,对发展我国同各阿拉伯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是十分重要的。总之,各民族生活习惯的差异,并不影响各民族在我国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利益上的一致,我们应该正确地,实事求是地,不带任何偏见地看待回族的禁忌习俗。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普通人,如果没有一点忌讳和习惯的话,那大概是连畜生也不如吧。刻意的用回族的忌讳来侮辱回族,同样也是在侮辱自己。
回族是一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生活上是一个注重卫生,讲究营养,并有一定饮食禁忌的民族,最主要的禁忌源于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径》的规定,禁食的对象为;自死物(包括因打、摔、触、勒等原因而自死的动物)、血液、猪肉和非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以及酒。回族禁吃这些东西是出于“重视人的性灵纯洁和身体安全”,是实行卫生问题和卫性修养所采取的措施,一不是神秘,二不是迷信,xx是对饮食文明的选择而已。动物不宰自死,其死因或因疾病,或为衰老,或为中毒;血液乃动物所需各种养分的输送渠道,其中往往含有有害物质;猪形态丑陋,不择饮食,性情懒惰。此三类列为不洁,故不可吃。而禁食“非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是为了从信仰和思想上区别于崇拜偶象的多神教徒,禁止食用涌偶象之名而宰杀的动物。至于酒,在初期xx制用量,以不醉为限,后因有人酒醉出现贻误正事、影响团结的行为,遂宣布为禁物。
回族的主要饮食禁忌,根源于《古兰经》的规定,而不吃自死物和猪肉,还有更为深远的民族和宗教根源。因该民族所信仰的伊斯兰教由居住在西亚一带的闪米特族的支系阿拉伯人所创立,而阿拉伯半岛气候炎热,且多为沙漠,不利于猪的生长和发展;猪的传染病很多,闪米特族人自古以来,视死动物和猪为秽物,不可食,不可摸,不可用之祭神。有些不友善的人认为回族不吃猪肉是为拜猪,那xx是无知和误解。其实诸如犹太教、基督教也有过禁食死物和猪肉的戒律。
回族对饮食的禁忌因出自伊斯兰教的经典,所以是每个回民(穆斯林)必须遵守的,年深日久,代代相遵,就逐渐演变为回族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组成部分,成为该民族的生活习惯,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塔塔尔、乌兹别克、克尔克孜、撒拉、塔吉克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都遵守这一习惯,因而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个别成员虽然放弃了宗教信仰,但仍然很难改变他们从祖辈上继承下来的这一生活规范。现在伊斯兰教的饮食规范已成为全世界12亿多穆斯林的共同生活习惯,具有民族性和国际性。回族所用的“清真食品”的特点就在于无猪油、猪肉、自死动物肉。
历史上处理民族宗教纠纷时,往往强迫回族人吃猪肉,甚至唆使一些人将猪头或猪肉挂在回族人的家门或清真寺的门上,以示侮辱,个别低级、反动文人编造种种侮骂回族人的谰言,侮辱回族人的人格,更增加了他们对猪的强烈反感,于是不吃猪肉又具有反抗民族歧视、民族同化的意义。此一习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又成为我国某些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共同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宪法和党的一贯政策,这一习惯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回族散居全国各地,人口所占比例甚微,在与以猪为主要肉食的汉族或其它民族杂居时,容易在生活问题上不为人们所理解,从而产生误解和矛盾,因此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回族不吃猪肉的原因,对xx民族之间的误解,增进相互理解与尊重,对发展我国同各阿拉伯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是十分重要的。总之,各民族生活习惯的差异,并不影响各民族在我国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利益上的一致,我们应该正确地,实事求是地,不带任何偏见地看待回族的禁忌习俗。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普通人,如果没有一点忌讳和习惯的话,那大概是连畜生也不如吧。刻意的用回族的忌讳来侮辱回族,同样也是在侮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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