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能包住火吗--------在市法制办座谈会上的发言-林一海-搜狐博客
如果有谁说纸能包住火,恐怕许多人连反驳一句都会觉得多余的吧?但是,这并不妨碍总是有人,而且往往有不少的人愿意甚至乐于尝试。 昨天(6月2日),市法制办就四月公布、规定于10月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召开了部分民间人士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由于在去年底的时候已经就该《办法》草案举行过这样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所以这次座谈会大概是为了体现继续发扬民主的精神吧。 座谈会上高度赞扬的有之,强烈批评甚至直斥为不是业主的物业管理办法而是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办法的更多一些。我的发言内容是这样的: 前几天看到政府公布的这个《物业管理办法》以后,总的感觉就是不失望,为什么呢?半年前在这里举行的座谈会上我发言指出,《办法》草案的要害,即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回避了“代理”,也就是业主推选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进行决策的问题,没有业主代表大会来决策,业主自治不可能实现,所以物业服务公司集团和业主委员会集团都是坚决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大家应该还记得当时我也说了:正因为代理问题是要害问题,所以我也很清楚政府不会采纳我的这个意见。因而看到这个正式公布的《办法》里果然继续回避这个要害问题,当然也就不奇怪了,没有指望当然也就不会失望了嘛。 当然,不指望也不是说这个已经决定了的《办法》就没有进步,进步还是有的,譬如这个《办法》里就没有重申54号文件里关于业主推选的代表不得代替业主决策的规定,取消了这一条,物业服务公司集团和业主委员会集团就都不能再以政府文件来做反对业主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决策的所谓法律依据了,对这两个侵害业主权益的利益集团都是一种打击吧。 但是有进步也不等于令人满意,就象我中午没吃饭,晚饭我就想吃三个馒头,可是只给一小碗粥,虽然有粥喝比没有要强多了,但是不可能就觉得满意了吧? 也许有人会说,你提的意见,《物业管理办法》就一定得采纳?我就先重申一遍几年来我一直主张的,也是我在半年前这样的座谈会上说的:所谓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自治问题,因为所谓物业,是业主的财产,不是物业公司的;而业主自治问题的本质又是业主群体的共同意愿如何形成和表达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代理的问题,不可能象物业服务公司集团和业主委员会集团鼓吹的那样“普遍参与”。 有意思的是,当时座谈会后回到家里就发现新闻里公布了建设部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规则》,废弃了原来《业主大会规程》里关于业主代表只能收集业主意见而不能代表业主决策的规定,新的规定是“业主可以推选代表,代表的产生办法和决策权限由业主自己决定。” 建设部这个突然改变出乎了我和赵恒律师原先的估计,我们原来的估计是建设部可能在两年后才会改变态度,再继续给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这两个利益集团扛上两年,谁知道这回够快的。什么动机这里先不说了,但是事实已经发生,我和赵恒律师就说,你看,白天在法制办的座谈会上还说人家不可能采纳咱们的意见,现在建设部都做了新规定,这回北京作为地方政府,按照惯例,至少也会在《物业管理办法》里把建设部的规定抄录在上面吧。 可是现在看,对建设部的新规定,不仅物业服务公司集团和业主委员会集团,以及相关的利益集团譬如所谓业主自治学者和律师界,都出奇一致地保持沉默不语,就连几个月后才通过的《物业管理办法》竟然继续回避,连抄录一下都不做,实在是荒唐的事情吧?我这里用“荒唐”这个词,是经过慎重斟酌的,因为地方政府的行政规定对中央政府的行政规定应该是更具体更有针对性一些,现在却反而回避不提,不恰恰说明代理问题,推选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问题确实是个要害问题吗? 但是,纸能够包住火吗?既然作为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建设部都改变了态度,无论物业服务公司集团和业主委员会集团如何沉默不语,业主们迟早都会知道,特别是十年来的业主自治实践已经使得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意识到{zd0}的危害就是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普遍参与论”,我估计不久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小区自发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所以我希望作为法规方面的主管部门,不要过于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制定相关配套规则的时候,至少把建设部的规定抄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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