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润万家销售的食品违法添加蜂胶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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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安民,西安人,电话:13002999315,住址:西安市西大街315号,邮编:710002;身份证号:610102194606283114 .
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21号,电话:029-82537006,经营地点:西安市金花北路21号“华润万家”超市 .
案由:消费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货款596元,赔偿5960元,合计6556元。 2、被告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象征性的赔偿原告身体伤害、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3.1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事实和理由: 2010年2月13日,原告给两位老人购买营养品,服务员告知,蜂胶是蜂产品中{zh0}的保健食品,很适合xx老年人的高血压、心脏病和高血脂,原告即在被告的经营处购买了4盒“启乐牌蜂胶软胶囊”,总价值596元,该食品是 “天水维尔康蜂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是“宝鸡市天滋园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包装标识显示的卫生许可证是:天水卫证食字(2007)第620503-000458号,生产许可证的QS号620526010004;条码是:6920695804056;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18号;净重量为500毫克×100粒;保质期:两年,主要原料:蜂胶,食用方法:每日三次,每次2粒。该产品内外包装上均没有保健品的批号和蓝帽子标识。 该蜂胶被两位老人食用后倍感不适,却不知何因。经查:原来该涉案产品添加物并非食品,也不是保健品,更不是药品,它是一种成份很复杂的化学物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铅等化学成份。 .
国家卫生部早就有文件,明确规定食品中不得违法添加蜂胶。需要添加,必须办理保健食品的相关批准文件和标识,但“启乐牌蜂胶软胶囊”却不具备这些手续。该商品的批准文号是“食字”号,表明它仅仅是一种食品,把蜂胶当作食品生产和销售,当作保健品或者药品生产和销售,既违背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又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把蜂胶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国家质监总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质检食监函〈2007〉第113号),明确“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 .
经查询《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网》 得知,涉案食品的QS生产许可证指的是“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而蜂胶是保健食品,并不在其列,该QS号涉嫌套用,被告应该向法庭和消费者提供蜂胶产品的“保健食品审批文件”。 .
依照《产品质量法》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28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该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原告依照《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提起诉讼,希望本案件能得到法院和法律的支持,更希望该案件的公正判决能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具状人: 孙安民 二0一0年三月 八 日 . 附:诉状两份,原告身份证、购物小票、食品图片各一份。 .
. 启乐牌蜂胶软胶囊,是 “天水维尔康蜂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是“宝鸡市天滋园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包装标识显示的卫生许可证是:天水卫证食字(2007)第620503-000458号,生产许可证的QS号620526010004;条码是:6920695804056;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18号;净重量为500毫克×100粒;保质期:两年,主要原料:蜂胶,食用方法:每日三次,每次2粒。该产品内外包装上均没有保健品的批号和蓝帽子标识。 .
蜂胶并非人人可以使用,因而这是一种添加了不安全原料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