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旁听需要向审判长王弘出示身份证吗?_宪法至上的无痕空间_百度空间

我旁听需要向审判长王弘出示身份证吗?

请王弘审判长给予解答,谢谢!

     从学法律以来,旁听一年多了,出席了大大小小的案件庭审,{dy}次碰到审判长要求旁听人员出示身份证,查看并记录下旁听人员身份证上的个人资料,这属于侵权行为。

    201062,范建明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第五法庭九点整公开开庭审理,我前往旁听,做到旁听席上,九点被告代理律师没有到庭只得延后审理九点二十五分正式开庭这段时间让我惊呆的是,审判长王弘要求旁听人员出示身份证才能旁听,请问王弘审判长旁听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才能旁听吗?这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因为能够继续旁听,一个姓李的女孩只得出示身份证,法官又问我,我说:是和原告代理人一起来的,审判长不相信我说的,顾:又问原告代理人我是不是和他是一起的,原告代理人说:是。我才免去出示身份证件。而旁听的还有一位先生,审判长王弘没有问这位先生,也没有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庭审结束后才听审判长王弘说:是和被告代理律师一起来的,我想这人应该是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审判长王弘的行为合法吗?

925分正式开庭,庭审中我书写记录了庭审的大概经过,庭审结束后,合议庭黄幼超法官走下审判台,来到旁听席,和旁听席上的那位先生说:“你这是初次旁听啊!”我在想这是什么意思呢?而且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和旁听席上的这位先生,经常用眼神交流,这又是什么意思呢?我注视着合议庭黄幼超法官和旁听席上这位现实,看到那位先生笑了,说着什么?两人走出审判庭。我感觉不对,随后跟出,看到两人有说有笑,还在谈论此案,我回到审判庭和原告代理人说了刚才的情况。书记员唐玲莉听到,急忙跑到门口,看我在看什么?遂回到审判庭,和审判长说我看到的情况。这时我用笔在次记录上述说的情况,审判长王弘看到说:你过来,把你刚才记录的让我看看。我说:哪条规定不准记录了,这是公开开庭审理,而且这是我的私人物品,为何给你看?有什么法律依据让你这样做?审判长王弘拿不出法律依据又说:我只是看看,我又没有说不让你记录,把你身份证拿出来,我看看。我说:为何要看我的身份证?你有什么权利看我的身份证,你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没有法定的理由,你无权查看我的身份证,这属于我的隐私权,请你出示有关文件或者法律依据,我可以给你看。王弘审判长拿不出有关文件或者法律依据,但是还是坚持要看。我始终不肯给王弘审判长看我的身份证。一直僵持中……原告代理人说:小王如果是公事公办,你有权利不给她看,但是这位大姐很关心你,你就给她看看吧!我无奈之下,把身份证拿出来,书记员过来把我身份证拿走,抄录了身份证上的全部信息。书记员抄录后把身份证还给了我。庭审笔录签字,我站在原告代理人旁边。审判长王弘气冲冲拉着脸走过来,训斥我说:“这和你没有关系,站到旁边去”。我没有理她,走到了旁听席坐下,拿出记录本,书写记录刚才所发生的经过。这时王弘审判长不死心的走过来,到我的旁边看我在写什么?我合上了本子,不给她看。王弘审判长走到原告代理人身旁说:真不愧是你带出来的学生。原告代理人笑着对我说:你给王庭长看看你写的内容。我说:凭什么给她看?有什么法律规定吗?虽然我懂得法律不多,可是我知道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属于我的个人隐私,我有权不给她看。王弘审判长无语。回来后,我查找了以下规定。

附:{zg}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zg}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经{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七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1126{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dy}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xx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xx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xx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zg}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xx安全检查规则


{zg}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xx安全检查规则
法发[2004]14
{dy}条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xx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xx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xx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xx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xx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xx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 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司法xx执行安全检查时:
(
)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
)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
)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
)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
)精神病和醉酒的;

(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
)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
)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
)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
)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
)是否超过有效期;
(
)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
)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
)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 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
)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
)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xx执行;
(
)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
)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
)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 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
)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
)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
)对包()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
)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
)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 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
)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
)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xx部门统一处理;
(
)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xx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xx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5月24


6 2010-06-03 00:42 |
第十一条 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
)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
)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
)对包()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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