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私企和国有企业混改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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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成因

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是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在企业治理层面完善国有企业的决策、经营和管理机制,解决国有企业现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内部人控制、激励不相容等问题,终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实现国有资产。然而,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混改”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主要的原因不在“混改”自身,而在于“混改”之外。

(一)缺乏专门的立法支撑

无论是《企业法》还是《公司法》,都没有对政府这个监管者的权力进行明确约束。如果企业经营不实现去行政化,国有企业和改制以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就无法得到保障。实际上,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出台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专项法律,用以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资本处决权利。首先,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不同主体而言,可能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他们的市场主体独立性无法得到保障,造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在市场层面不对等;另一方面,他们在参与改革环节中的权责无法得到清晰的界定,因而无法保障企业是在自愿情况下进行资本的组合,国有资本可能强迫性收购民营资本。

(二)缺乏细分的针对不同模式改革的具体政策体系

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做好改革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创新结合的命题,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具体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中,没有针对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同类型所有制主体,出台进行权责清晰界定的政策文件,无法解决混合所有制内涵及外延不清晰、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结构的问题;没有针对改革涉及的不同类型领域和不同所有制资本结构,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等外部环境条件形成具体的管理政策文件,无法解决分类改革、分类管理和分类监督的问题。

(三)没有解决原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

从目前发展的情况看,各细分产业领域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还不能解决原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首先,在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前,并没有实现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股权仍保持着话语权,是无法形成相互制衡并符合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次,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前,并没有进行充分的分类管理,也无法根据各类结果进行有区别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而且主要选择在项目或子公司层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主业务层面或集团公司层面仍保留着原有的国有独资控股状态,原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也就无法得到充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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