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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润万家销售三无食品”退赔

“老孙打假”网站 华山

孙安民投诉西安市劳动路“华润万家”商场违反“食品安全法”,撕扯食品标签,涉嫌销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海蜇、鱿鱼干、鱿鱼丝、海带、韩式面干、紫菜等

莲湖区工商局曹先生200972812点半接到投诉后,马上呼唤工作人员停止吃饭立即赶回单位接待,并当场受理,经检一科谭科长积极派人调查协调,最终:莲湖分局820日作出决定:

“华润万家”商场 依照《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消费者支付十倍赔偿;并依照第九十七条规定,先行赔付消费者赔偿款3400元。

孙安民对西安市工商局莲湖分局及时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赏和满意。

孙安民表示:这种打假行为主要目的在于警示:《食品安全法》是法律不是儿戏!企业要规范生产,商家要诚信经营,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西安“华润万家”又惊现“三无食品”


2009630号,张女士家中要来亲友,为了招待好,准备在家中盛情款待,就去位于西安市西郊桃园路北口附近的“华润万家(主办全称是: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9-84203636)”购买食品,其中有海鲜、南街方便面、荔枝、紫菜、汇源果汁、葱蒜西红柿、碗等物品,累计523.68元。

购买的海蜇、鱿鱼干、鱿鱼丝、海带、韩式面干、紫菜等很多包装上都有精美的图案,包装两面都写着“传统美食、精挑细选”,尤其是“正味干货”四个大字特别醒目!

既然商家如此承诺,她就高高兴兴回家去了。

回到家里使用时,却发现购买的海鲜、海带、海蜇皮、紫菜、韩式面包等食品都没有厂名厂址,也没有联系电话和食品安全认证标识,再仔细一看,每个包装上都有“华润万家”超市新帖的标签,大部分干鲜食品的保质期都是一个月,而厂家原有的标签都被撕掉了,但原有的标签“遗址”却依然“依稀可见”。

“华润万家”存在着重大的xx嫌疑!也就是说:“华润万家”涉嫌把过期的食品又重新贴上新标签、重新计算保质期!

这个“推测”使人们的心里对这批食品质量产生了极大的“顾虑”,“华润万家”商场为什么要把原有的食品标签撕掉呢?原有的食品标签存在着什么“猫腻”呢?真正的包装时间是哪一年哪{yt}呢?为什么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商家、厂家对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会置若罔闻呢?非要等到消费者的举报甚至出了安全问题才去监管吗?消费者对西安市食品市场上多次出现的这种“奇怪”的现象和“华润万家”商场的这种不负责任做法表示出极大的“愤怒”!

张女士已经向“老孙打假”网站举报,并递交了所有物证。希望孙安民先生能出面与“华润万家”交涉,帮她和所有的消费者讨个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dy}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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