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问:2009年11月26日,西平县一位姓盛的女士打来电话咨询,2009年11月初的{yt}(西平县下{dy}场大雪的那天)她的丈夫在早晨送孩子回家的途中,被路边某家具商场外墙的一个巨型广告牌砸伤,住院xx花去医疗费用近万元。经查,该巨型广告牌为一家大型家具商场的宣传广告,该广告牌为某装饰公司设计安装。盛女士多次与该家具商场和装饰公司协商处理此事,但家具商场和装饰公司均以该广告牌系被大雪覆盖又加上大风刮倒而拒绝赔偿。盛女士问:她丈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答: 通过盛女士讲述的事情经过进行分析,首先,本事件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dy}个是广告牌被大雪覆盖、大风刮倒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意外事件?第二个问题是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一、确定本案中大风刮倒广告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涉及到认定家具商场和装饰公司是否具有免责事由的问题。《民法通则》{dy}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dy}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同,虽然两者都可以成为抗辩事由,都具有不能预见性,但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它的偶然性使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必然性。本事件中,被大雪覆盖的广告牌在风力作用之下而坠落的可能性很大,但未必{jd1}发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不能预见,故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二、根据《民法通则》{dy}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该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适用归责原则的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通说认为属于过错推定原则,它将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家具商场和装饰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们有过错并据此确认他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一般生活经验来判断,盛女士的丈夫当时正常行走在道路上,对于风力的大小不能做xx准确的判断,难以预计大风会将广告牌刮倒,故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应认定广告牌的管理者或者所有人对受害人的伤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查证的事实表明,本事件中肇事广告牌悬挂在某家具公司的外墙上,依据家具商场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安装公程合同项下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广告牌已经过家具商场的验收并符合安全标准,广告牌交付家具商场后,装饰公司已将其管理义务转移给了家具公司,应认定该肇事广告牌归某家具公司管理使用,即家具商场系该肇事广告牌管理人,故某家具公司对本案肇事广告牌负有管理义务,某家具商场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盛女士的丈夫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某家具商场对盛女士的丈夫所受到的伤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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