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东莞问鼎广告

为规范我镇户外的设置,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dy}条凡在我镇公共或自有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实物造型、雨蓬、条幅标语、汽球、灯源广告(霓虹灯、彩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灯箱橱窗、墙壁等户外广告;
(二)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排分局是户外广告招牌的主管部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排分局负责本镇区户外广告招牌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镇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资源权属政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条所有在本镇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必须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规划设置。通过招标或拍卖形式取得广告设置权,如要转让,必须到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准、制作、发布和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审批同意和缴纳广告设置场地占用费后方可设置。审批程序是:广告经营者持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图样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填写《石排镇装设户外广告招牌审批表》,审查经营范围、广告真实性、场地可行性。如果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符合条件予以审批并开具设置号,交纳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30元)后,广告经营者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朝向、时间设置。任何公益性的横幅设置必须先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其他性质的横幅一律不得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凭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批准文件,向东莞市工商管理局石排分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工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并发布;对不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美观,要做到新颖、档次高,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部门管理,符合城市亮化、美化的要求,同时要设夜间灯光,亮度要符合规定要求,亮灯时间要在晚上7时至10时30分(关门、停业除外),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按市市政局东市政〔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新的规划设置方案未落实前,需要设置的,发布单位必须写具保证书,保证能够随时无条件按新的规划设置要求重新设置。
第十五条(一)店铺门面招牌必须依门面安装,不得超出建筑红线0.5米,门面招牌必须是光源广告,形式可为灯箱、霓虹灯等。(二)店铺门前竖立设置招牌,要根据各街道的实际情况,统一按照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申请设置,宽度按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设置路牌要符合城市的规划,路牌的设置要整齐划一,画面要用电脑喷绘画或相应专业公司制作,路牌要求设置射灯,未上画路牌不得空架待租,待租期间要进行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条幅标语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统一按规定地方悬挂,商业标语不得过街悬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乱挂条幅标语。
第十八条除政府举办的大型庆典外,镇主干道沿线任何性质的开张庆典活动一律不得沿路插彩旗。其他路段需插彩旗、悬挂气球广告的,需经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批准,未经同意一律不得设置、悬挂。
第十九条社会广告栏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统一规划、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有关职能部门如需要设置宣传栏,需经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同意,根据市政规划在指定的地点按要求设置。
第二十条严禁在我镇辖区内的公共及自有场地建筑物和设施上乱张贴宣传品,单位和个人需要张贴户外广告的,可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张贴到指定的广告栏内。
第二十一条镇内各街道店门前不得摆放任何形式影响市容和妨碍交通的户外招牌。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我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钉装指示路牌及广告。
第二十三条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负责修饰,保持整洁、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的其它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应一律标明广告制作商的名称和设置号。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因户外广告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足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因道路建设等特殊情况需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通知设置单位,限期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参见市政府〔2002〕48号文《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而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予以通报批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三)在社会招贴广告专栏以外的区域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xx;逾期不xx的,强制xx,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四)对破损、陈旧或因不牢固而妨碍安全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强制拆除,并知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其拆除费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凡不符合我镇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规划等有关部门处理,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不拆除的,经政府批准,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损坏经批准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由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责令损坏者恢复原状,并处重修费2倍至10倍的罚款。损坏、盗窃广告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期限到期应拆除及应修改的户外广告,到期后不拆除或修改的,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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