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xx能否抵扣的问题,制定的十分不好理解, 具体条款如下: <条例>规定如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实施细则>有进行了细化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最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我对以上在实践中进行了总结,仅供参考: 固定资产要想抵扣,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先决条件或前提基础条件:一般纳税人资格. 2.该购置的固定资产非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比如.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即使符合其他抵扣条件,也不能抵扣.但是以上几种行为的混合比如纳税人既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符合其他抵扣条件,则可以抵扣. 3.该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非应征消费税的购置自用摩托车、汽车、游艇. 4.该购置的固定资产为非购建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购买货物. 简单地说:单位为购建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购置的货物,即使符合其他抵扣条件,也不得抵扣.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xx也不得抵扣. 比如:企业对原来建筑物的照明系统进行了改造,进行改造时购买的电线,灯具等取得了专用xx,但是由于该照明系统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也不能抵扣. 5.能够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xx.是进行抵扣的关键条件. 实践中,纳税人购置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一般是不能取得专用xx的. 5.能够在认证期限内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