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列判决书,来自中国法院网,仅供学习使用,勿做他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08)陕民三终字第6号 |
判决后,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诉,称:1、合同第七条的技术服务费计算式和70万元前面“按理论计算值暂定”及“确切的技术服务费数额由改造前后检测数据确定”,因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和欺诈,应予撤销;2、根据合同法{dy}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认定和裁判被告在凝结水余热回收问题上的毁约和违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3、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存在的口头合同和解决生产工艺问题创造的效益进行认定和裁判;4、“甲方(被告)确认乙方(原告)执行合同已经完毕,并达到了合同验收指标,同意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结清服务费余款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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