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论坛讨论那洲马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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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论坛讨论珠海高新区那洲村
王安峰、王家华:
你方于2009年12月23日与珠海市唐家湾镇那洲二上、二下经济合作社签订的虎叉,米仔坑《土地租赁协议》,属队委会违法越权发包,经二上、二下全体住户讨论研究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此《土地租赁协议》属于无效合同,特此告知。
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以上法律明确了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发包方若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那洲二上、二下队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未就土地发包事项告知村民,不履行土地承包的民主议定的法律程序,擅自决定将集体所有的山地发包给你方,属典型的越权发包,因此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请你方收此通告后,尊重法律,七天内自觉将协议中的土地经营权交还村民。谢谢!
那洲二上、二下队全体村民
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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