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守易位之1508万元保险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宗起诉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起诉后保险公司迅速调解的案件;也是一宗起诉索赔754万,但调解后定损标的却高达1508万的案件;这更是一宗自起诉至双方调解撤诉仅用15天时间,原告短平快达到理赔目的的案件。

    原告被保险人为什么能够让被告保险公司先倨后恭?为什么在诉讼中只提出部分索赔要求?又为什么能够迫使被告同意对诉求之外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呢?作为原告代理人的笔者将为读者呈现一宗以点带面、以打促和、攻守易位的生动案例,并深度解读诉讼背后的策略故事。】

 

    2009年3月下旬的{yt},汕头市甲公司老板黄总到律师所就一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委托笔者代理。

    黄总反映,2008年8月8日,就在举国欢庆的奥运开幕式当天上午,在北京奥运会点火仪式还没开始之前,甲公司的厂房就提前点火了——发生了一场特大火灾。火灾烧毁了甲公司C、D两幢厂房及厂房内的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一批,据黄总自己估算,损失约在1800万元左右。

    由于甲公司事前曾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2242万元,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故火灾发生后就迅速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并请求给付保险金1800万元。

    火灾发生后数天内,双方就共同委托丙公估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公估。在公估公司到现场公估定损后约4个月的2009年1月,保险公司才向甲公司提供了《汕头市甲公司20080808火灾案定损汇总》表格,表格中定损金额为11,233,396.36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采用折旧法计算,流动资产损失采用火灾现场残骸数据进行计算。甲公司对《汇总》持强烈异议,认为:首先,固定资产损失应以重置价格而不是折旧价格确定,流动资产损失应以未烧毁数据计算而不是以烧毁后残骸数据计算;其次,表格不是公估报告书,要求公估公司提供公估报告书。总之,公估公司既不公正,也不公开,公然偏袒保险公司。

    但是,保险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上述要求,仅于2008年10月29日预付赔款200万元后,就一直拖着,甲公司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公估公司对甲公司的要求也是不理不睬。可以说,保险公司的策略是,如果黄总同意定损11 233 396.36元,就立即理赔;如不同意,就拖。公估公司则从旁密切配合保险公司。

 

    谈到此处,黄总极为愤慨,作为与保险公司同一利益链条的公估公司毫无职业操守,出具不公正的的公估结论。保险公司不但以不公正的公估结论对被保险人百般压价,还一拖再拖。甲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就急等保险金来恢复生产,可是保险公司在准确把握被保险人迫切需要理赔心态的情况下却乘人之危,用拖字诀胁迫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低价理赔方案。总之,与有恃无恐,打得起持久战的保险公司相比,甲公司目前非常被动。

 

    显然,黄总既拖不起,更不愿接受低价赔偿方案。

    显然,获得迅速的理赔、合理的保险金将是本案的工作重点,我方的诉讼方案将必须符合这一核心原则。

 

    通常的诉讼方案是,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火灾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然后以司法鉴定的火灾损失金额为依据诉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这样的诉讼方案,单是司法鉴定通常就必须花费数月时间,一审通常会采用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的普通程序,更不提可能发生的二审,因此,如果保险公司要拖的话,官司拖上一年以上是非常容易的;而司法鉴定通常也是委托与保险公司同一利益链条的其他公估公司进行公估,定损数额同样可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采用传统的诉讼方案同样面临旷日持久、不能较大程度把握理赔结果的被动局面。

    能不能有其他诉讼方案变被动为主动呢?经查,《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zd1}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也即,保险公司对没有争议的定损为11 233 396.36元后计算所得的保险金负有在60日内赔偿的义务。那么,如果我方将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先行搁置,就保险公司没争议的部分单独起诉,不与保险公司打一场全面战争,而只是打一场局部战争的话,则保险公司必输无疑,而且,保险公司还必须赔偿拖延期间我方的利息损失,拖得越久,保险公司支付的利息也将越多。为避免利息损失,保险公司还极有可能积极找我方进行调解以求早日结案。届时,我方还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局部优势,提出对全案一并进行调解,以避免日后还要起诉的讼累。

    因此,如果我方放弃打一场提出全部诉求的全面战,而是打一场提出部分诉求的局部战的话,战局结果将由不确定性变为具有{jd1}的确定性,由我方拖不起变为对方拖不起,而且,我方还非常有可能利用这场局部战进行全面调解。一句话,通过选择这一诉讼方案,我方将能变被动为主动,双方将攻守易位。 

    在确定了诉讼思路后,笔者即组织证据起草文书,于2009年4月8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754万多元(即,保险公司单方承认的定损11,233,396.36元扣除免赔额15%和已付200万元后的金额)。为戳穿公估结论,我方又向法院申请责令保险公司、公估公司提供公估报告并于2009年4月15日获准。

    至此,双方已经攻守易位。保险公司的上海总部、广州分公司都派员到汕找我方调解,经过前后几天,几个回合的谈判后,双方最终于2009年4月22日签订了《定损协议》,定损金额也由1123万多元提高到1508万元,提高了约385万,赔款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赔付。我方也依《定损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

 

    回首本案,案自起诉至达成协议只用了短短15天,但却为当事人争取了385万元的定损利益,并迅速获得保险金恢复生产,案件以短平快的方式迅速收官,让原告免于陷入诉讼的泥潭,{zd0}程度维护了其利益。

    笔者认为有几点是值得总结回味的:

    一、充分活用了《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zd1}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赋予了保险公司必须先行就无争议的{zd1}数额部分进行支付的义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通常需要保险金救急,因此,可以先搁置争议,在领取{zd1}数额保险金后再处理有争议部分。

    二、必须选择合适的诉讼方案。一宗官司可能有数种不同的打法,而选择不同的打法就决定了起诉后案件进展的快慢难易,甚至最终成败。本案中,我方充分运用《保险法》第26条规定,不与保险公司打全面战争,只打局部战争,利用局部战争的{jd1}优势迫使对方进行全面调解,并最终获得一个满意的调解结果,可以说这是通过选择合适诉讼方案,以巧取胜的典范案例。

 

 

附:

1、民事诉状;

2、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3、受理通知书

4、获准收集证据通知书

5、定损协议

6、撤诉裁定书

 

1、

民事诉状

    原告:汕头市甲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地址:汕头市XXXX工业区

    被告:中国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海支公司

    负责人:XXXX

    地址:汕头市XXX,电话: 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先予支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7,548,386.91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以保险金人民币7,548,386.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xx利率从2008年10月8 日计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赔偿原告损失;

    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2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被告作为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也是原告。有关保险法律文件包括《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财产保险综合险附页》、《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财产保险清单》。

    《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约定:保险标的为附页内容,也即原告的固定资产(估值11,420,000元)和流动资产(估值11,000,000元);保险金额为22,420,000元;保险费为17936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8年6月6日0时至2009年6月5日24时;保险条款第四条内容包括“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

    《财产保险综合险附页》还约定:每次火灾{jd1}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财产保险清单》列明,保险财产包括:钢筋水泥楼房、装修、围墙、办公桌椅等办公配套设施、空调机等共19项,保险金额22,420,000元。

    原告于2008年6月4日依约支付全部保险费。

    2008年8月8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处发生火灾,火情非常严重,火灾过火面积6300平方米,烧损、烧毁了原告C、D幢厂房及厂房内的玩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注塑机等机器设备一批。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认定,火灾原因是原告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二甲苯调制胶水引起的。

    火灾发生时,原告即报告被告并请求给付保险金。事故发生后3日内就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全部损失证明和资料,向被告索赔1800万元。定损期间,丙保险公估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了公估。但此后,被告对赔付工作就一拖再拖。

    经原告要求预付800万元,被告于2008年10月29日仅向原告预付赔款200万元。

    经原告一再催促要求尽快核定损失,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原告提供了一份《汕头市甲塑料玩具有限公司20080808火灾案定损汇总》的表格,该表格中定损金额为11,233,396.36元。原告认为该金额没有定损依据和定损过程,并且定损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要求被告提供公估报告,要求了解定损依据和方法,要求了解究竟是以何种方法计算出定损结论的,但被告拒不提供公估报告。

    原告一再发函催促下,被告和公估人才分别发函简述定损的办法,原告这才了解到定损固定资产损失采用了折旧法计算,流动资产定损采用了错误的查勘数据(例如,将D栋一楼原料仓库中原材料已被烧毁残骸的高度作为原材料未被烧毁的高度进行估算,其他流动资产是用索赔金额60%左右打折计算损失),并且被告故意伪造现场测量记录,企图将原材料烧毁后残骸的高度认定为未烧毁前原物的实际高度。原告提出固定资产损失应以重置价格定损,流动资产损失的查勘数据应予纠正,但被告至今拒不同意原告合理合法的要求。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险金争议部分留由日后继续交涉的情况下先予支付{zd1}数额保险金的要求也遭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原告系一中小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打击下已摇摇欲坠,却又遭遇火灾,可谓欲哭无泪。原告在被告处投了10年保险,从未发生任何事故,要求分文赔付,现急需资金恢复建设、生产,响应国家号召争取度过金融危机,但被告却乘人之危,在赔付保险金的问题上百般压价,胁迫原告接受其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被告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原告还认为,在保险金争议部分留由日后继续交涉的情况下,被告即使按照其主张的定损金额11,233,396.36元,在扣除{jd1}免赔额(损失金额的15%)和已预付赔款200万元后,也早就应向原告支付{zd1}数额保险金7,548,386.91元。因此,原告根据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zd1}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目前可以确定的保险金{zd1}数额7,548,386.91元支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由于被告逾期给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原告还请求贵院早日审结本案,以便企业恢复生产、度过难关。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汕头市甲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9年4月8日

 

2、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汕头市甲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汕头市澄海区XXX

    申请事项:

    依法向中国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海支公司、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调查收集:1、申请人火灾损失的公估报告;2、报告所依据的查勘清单和相关账册;3、说明报告结论所依据的计算方法。

事实和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告中国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定损过程时,由乙澄海支公司主导,委托丙公司进行公估定损。但时至今日,除丙公司在座谈中和乙澄海支公司在《关于汕头市甲塑料玩具有限公司20080808火灾案工作的答复函》中说明定损方案的定损金额为11,233,396.36元外,二公司均拒绝提供公估报告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上述三份证据是认定本次火灾保险金可以确定{zd1}数额的原始证据。为查明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申请人现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请予照准。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汕头市甲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2009年4月   

3、受理通知书

 

 

4、获准收集证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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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损协议



6、撤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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