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开关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标准换版GB14048.5-2008变更3C认证证书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低压开关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标准换版GB14048.5-2008变更3C认证证书工作流程:
1.填写《》,填写完毕后加盖公章传真至:021-51095580-807。
2.我处审核资料,如资料信息无误,我处传真低压开关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标准换版GB14048.5-2008变更3C认证证书所需提供资料清单及相关事项:
a.原GB14048.5-2001旧版认证依据标准的CCC认证证书原件(中、英)
b.《》
c.产品描述报告(有规范格式)
d.最近一次3C认证工厂检查/监督检查的报告(包括不符合整改报告)的复印件。
e.委托加工协议(注:申请人非生产厂时需提供)。
f.原GB14048.5-2001旧版认证依据标准的3C认证证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h.变更3C认证证书的内容和相关资料。
i.其他低压开关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标准换版GB14048.5-2008变更3C认证证书所需要递交的文件。
(以上资料须一式四份并加盖申请人公章),邮寄至我处。
3.我处收到低压开关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标准换版GB14048.5-2008变更3C认证证书资料后复核评定,并下发《3C认证送样通知》(传真或E-mail),通知申请人按要求送样。
4.我处确认送试样品已按要求送达后,我处向申请人下发《3C认证证书变更收费通知》(传真或E-mail)
5.申请人根据《3C认证证书变更收费通知》汇款,并将汇款凭证回传至021-51095580-807。
6.款项确认到帐后,开始低压开关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标准换版GB14048.5-2008变更3C认证证书型式试验。
7.型式试验合格通过后,进行综合评审。
8.评审合格后,换发新标准的相同证书编号的3C认证证书。
附件: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宜-国家认监委
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标准GB14048.2-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断路器》、GB14048.3-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以及熔断器组合电器》、GB14048.5-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GB14048.9-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2部分:多功能电器(设备)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设备)(CPS)》、GB13539.3-2008《低压熔断器第3部分: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熔断器)标准化熔断器系统示例A至F》、GB17701-2008《设备用断路器》六个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自2009年6月1日起,上述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应的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见附件)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0年6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0年8月3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为了促进低压电器产品质量的提高,确保认证资料完整、认证结果便于追溯,对于原工业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安全认证证书(CCEE)、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CCIB)转换获得CCC认证证书、且不具有完整型式试验报告的相关产品,在此次标准换版时,须依据新版标准进行检测并将原证书转换中所缺资料补齐。
五、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版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并进行送样检测,以使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同时,认证机构还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下列要求,以简化、减轻企业负担:
1、对于获证产品由于申请时间先后的原因,可以合并为一个单元而未合并的,补充测试时按照一个单元处理。
2、换证产品检测工作应按照我委规定的检测地域范围,原则上在原实验室进行。
六、指定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的问题等)报送我委,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附件:实施标准转换需补做差异实验的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