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21 综合布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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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 一般规定

21.1.1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星型拓扑结构,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群或建筑物内话音、数据、图文、视频等信号传输的要求。

21.1.2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各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用户近期的实际使用及中远期发展的需求,确定系统的链路等级和进行系统配置。

21.1.3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中选用的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性能等级必须一致。

21.1.4 综合布线系统应具备与公用通信网连接的接口,符合相应的接入网标准,并予留安装接入设备的位置。

21.2 系统设计

21.2.1 综合布线系统宜按下列六个部分进行设计:

1 工作区;

2 配线子系统;

3 干线子系统;

4 设备间;

5 管理;

6 建筑群子系统;

21.2.2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由配线子系统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终端设备的连接电缆及适配器组成。

1 办公楼一个工作区的服务面积可按5~10m2估算;

2 百货商场一个工作区的服务面积可按50m2估算;

3 公寓、住宅工作区的服务面积可按户划分,每户按1~3个工作区估算;

4 其他建筑物可根据功能和用户要求确定一个工作区的服务面积。

21.2.3 配线子系统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楼层配线设备(FD)的配线电缆或光缆、楼层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

1 配线子系统配线电缆或光缆长度不超过90m,在能保证链路性能时,配线光缆距离可适当加长,配线子系统宜采用4 对对绞电缆,在网络要求高带宽或配线电缆长度大于90m时,宜根据应用标准选用更高性能等级的电缆或采用光缆。

2 数据通信宜采用插接式快接跳线,话音通信宜选用卡接式跳线。

3 配线设备交叉连接的跳线应选用综合布线专用的插接软跳线,用于话音通信时可选用双芯跳线。

4 1 条4 对对绞电缆应全部固定终接在1 个信息插座上,信息插座应采用8 位模块式标准插座或光缆插座。

5 配线子系统的光缆宜采用光纤芯数不大于6芯的光缆。

6 配线子系统中对绞电缆、光缆从楼层配线设备一般直接连接到信息插座上,必要时,楼层配线设备和信息插座之间允许有一个转接点,但进入与接出转接点的电缆对数或光纤芯数应按1:1关系配置,缆线规格应一致。

21.2.4 干线子系统由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BD)和跳线以及设备间至各楼层交接间的干线电缆或光缆组成。

1 干线子系统所需的电缆,应按话音和数据信号分别设置。当使用对绞线电缆作为干线电缆时,敷设长度不应超过90m。

2 干线电缆中间不应有转接点和接头。

3 干线电缆可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4 干线子系统应选择干线电缆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

21.2.5 设备间主要是安置配线设备的场所。设备间应满足综合布线系统配线设备安装、通信网络接入及配出的技术要求。

21.2.6 管理是对设备间、交接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简单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图纸资料进行管理,并应做到记录准确、及时更新、便于查阅。

2 综合布线的每条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端接点、安装通道和安装空间均应给定相应的标志。标志中可包括名称、颜色、编号、字符串或其它组合。

3 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硬件均应设置不易脱落和磨损的标识。

4 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标明相同的编号。

5 设备间、交接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21.2.7 建筑群子系统由建筑群配线设备(CD)、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1 建筑物之间的数据干线宜采用多模、单模光缆,话音干线可采用大对数对绞电缆,布线路由在室外时应采用室外型缆线。

2 建筑群和建筑物间的干线电缆、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架(FD)到建筑群配线架(CD)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架(BD)。

21.3 系统配置

21.3.1 建筑物与建筑群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zd1}配置、基本配置或综合配置。

21.3.2 {zd1}配置:适用于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1 每个工作区设1 个信息插座;

2 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线电缆为1条4 对对绞电缆;

3 干线电缆的配置,对数据网络宜按24个信息插座配4对对绞线,或每一个集线器(HUB)或集线器群(HUB 群)配4对对绞线;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 对对绞线。

21.3.3 基本配置:适用于中等配置标准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1 每个工作区有2 个或2个以上信息插座;

2 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线电缆为1条4 对对绞电缆;

3 干线电缆的配置,对数据网络宜按24 个信息插座配4 对对绞线,或每一个集线器(HUB)或集线器群(HUB 群)配2 芯光纤;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 对对绞线,并考虑适当的备用量。

21.3.4 综合配置:适用于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用光缆和铜芯对绞电缆混合组网。

1 以基本配置的信息插座量作为基础配置;

2 垂直干线的配置:每48 个数据信息插座宜配2 芯光纤,或每一组集线器群配4 芯光纤,电话选用对绞电缆,按语音信息点数的1.2~2 倍线对数配置垂直干线电缆。

3 当楼层信息插座较少时,在规定长度的范围内,可几层合用楼层配线设(FD),并合并计算光纤芯数,每一楼层计算所得的光纤芯数还应按光缆的标称容量和实际需要进行选取。

4 如有用户需要光纤到桌面(FTTD),光缆可经或不经FD 直接从BD引到桌面,上述光纤芯数不包括FTTD 的应用在内;

5 楼层之间原则上不敷垂直干线电缆,但在每层的FD 可适当予留一些插接件,需要时可临时布放合适的缆线。

21.3.5 综合布线系统的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应符合表21.3.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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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网和各段缆线的长度限值应符合图21.3.6所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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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3.6 综合布线系统组网和缆线长度限值

注:1 A、B、C、D、E、F、G表示相关区段缆线或跳线的长度;

2 A+B+E≤10m;

3 C和D≤20m;

4 F和G≤30m;

5 建筑物主干电缆(光缆)≤500m和建筑群主干电缆(光缆)≤1500m是指采用多模光缆,超过时应采用单模光缆。

21.2.7 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使用与服务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1 对有保密需求的专网、高频电磁干扰强的区域,宜采用屏蔽系统。当采用屏蔽系统时,应保证传输信道全程屏蔽的一致性。

2 对于使用功能比较明确的专业性建筑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其中办公用房部分按普通办公楼的要求布置,机房部分按近、远期分别处理,近期机房按实际需要布置;远期机房的配线电缆可暂不布线,将需要的容量预留在FD 内,待确定使用对象后进行二次装修时再行布线。

3 对大开间或使用功能暂不确定的写字楼、综合楼等商用建筑物,宜采用开放办公室综合布线结构,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多用户信息插座时,多用户插座宜安装在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每一多用户插座包括适当的备用量在内,最多包含12 个信息插座。从多用户信息插座至工作终端的设备缆线长度不应大于20m,并且配线电缆长度不应大于70m。

2)采用集合点(CP)时,集合点宜安装在距FD 不小于15m 的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集合点是配线电缆的转接点,不设跳线,也不接有源设备;同一个配线电缆路由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或同时存在转接点(TP);从集合点引出的配线电缆必须终接于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户信息插座上。

3)在上述两种方案都难以实施,且有计划由用户入住前进行房屋二次装修时,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也可与之同步实施。

21.4 系统指标

21.4.1 综合布线系统{yj}链路传输的{zd0}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或光缆、信息插座、楼层配线设备、集合点在内,应符合表21.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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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 综合布线系统{yj}链路任意两线对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设备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表21.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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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综合布线系统{yj}链路任一电缆接口处的最小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21.4.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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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 综合布线系统中线对间最小等电平远端串音衰减限值,应符合表21.4.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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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在本规范21.3.5条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表21.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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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时延限值,应符合表21.4.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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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表21.4.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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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多模光纤:芯线标称直径为62.5/125μm或50/125μm;并应符合《通信用多模光纤系列》GB/T 12357规定的A1b或A1a光纤;

850nm波长时{zd0}衰减为3.0dB/km(20℃);最小模式带宽为200MHzkm(20℃);

1300nm波长时{zd0}衰减为1dB/km(20℃);最小模式带宽为500MHzkm(20℃);

2 单模光纤:芯线应符合《通信用单模光纤系列》GB/T 9771标准的B1.1类光纤;

1310nm和1550nm波长时{zd0}衰减为1dB/km;截止波长应小于1280nm。

1310nm时色散应≤6PS/km·nm;1550nm时色散应≤20PS/km·nm。

3 光纤连接硬件:{zd0}衰减0.2dB;最小回波损耗:多模20dB,单模26dB。

21.4.8 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布线链路,在本规范21.4.7 条规定各项参数的条件下的衰值限值,应符合表21.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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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 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表21.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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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0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布线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21.4.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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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1 综合布线系统的缆线与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应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与不平衡的转换适配。特性阻抗应符合100Ω标准,在频率大于1MHz时偏差值应为±15Ω。

21.5 设 备 间

21.5.1 设备间的位置选择和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3.2.2条至第23.2.4条的规定。

21.5.2 设备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有关规定。

21.5.3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并确定设备间与计算机房、程控交换机机房的关系,设备间的面积宜按以下原则确定:当系统小于1000 个信息点时为10m2;当系统较大时,每增加500个信息点增加5m2,但不包括其它设备所需的面积。

21.5.4 设备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5条的有关规定:

21.5.5 设备间内宜设置专用配电箱,容量不宜小于5kVA;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 或TN-C-S 系统。架空活动地板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电缆。

21.6 交 接 间

21.6.1 交接间的数目,应根据其所覆盖的范围确定。如果配线电缆长度都在90m范围以内时,宜设置一个交接间,当超出这一范围时,可设两个或多个交接间,并相应在交接间内或紧邻处设置干线通道。

21.6.2 交接间的面积不宜小于5m2,如覆盖的信息插座超过200个时,应适当增加面积。

21.6.3 交接间应提供不少于两个220V、10A 带保护接地的电源插座。

21.6.4 交接间对空调、通风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7条的规定。

21.7 工 作 区

21.7.1 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应采用防水和抗压的接线盒;

2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或集合点配线箱,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300mm。

21.7.2 工作区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1 个220V、10A交流电源插座;

2 工作区的电源插座应选用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保护接地线与中性线应严格分开。

21.8 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1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及配线设备等硬件设施,均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3 和《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YD/T838.1~4 标准的各项规定,并宜采用同一厂商的全套产品和解决方案。

21.8.2 综合布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电场的干扰场强低于3V/m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进行布线。

2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场干扰场强高于3V/m时,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也可采用光缆布线系统。

3 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表21.9.1-1 及表21.9.1-2的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采用金属管、金属槽敷设缆线。

21.8.3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不应大于1Ω。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在整个布线链路上应保持连续性。

3 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硬件、跳线等布线器件组成的布线链路均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4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装置。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

21.8.4 综合布线系统电缆、光缆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见附录G。

21.8.5 综合布线电缆、光缆根据其本身具有的燃烧特性,分为普通型(PVC)、低烟无卤型(LSOH)、低烟无卤阻燃型(LSHF-FR)、氟塑料树脂制成的难燃型(FEP)四类。工程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相应特性的缆线,特级场所应选用难燃型(FEP),一级场所宜选用难燃型(FEP),一、二级场所应选用低烟无卤阻燃型(LSHF-FR)以上的缆线,三级场所宜选用低烟无卤型(LSOH)缆线。

21.8.6 配线子系统电缆宜穿管或沿金属电缆线槽敷设,当电缆在地板下布放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地板下线槽布线、网络地板布线、高架(活动)地板布线、地板下管道布线等安装方式。

21.8.7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有电缆孔、管道、电缆竖井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选择预埋暗管或线槽方式。电缆竖井附近如有电梯等大的电磁干扰源,应采用封闭的金属线槽屏蔽保护。

21.8.8 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管内穿放4对对绞电缆时, 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线槽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21.8.9 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屏蔽4 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

2 屏蔽4 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6~10倍。

3 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 倍。

4 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5倍。

21.8.10 建筑群子系统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并予留备用管道孔。管道内敷设的铜缆和光缆应符合本规范第20.8 节的有关规定。

21.9 电气防护和接地

21.9.1 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

1 综合布线电缆与其它干扰源的间距应符合表21.9.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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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表21.9.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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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 如墙壁电缆敷设高度超过6000mm时,与避雷引下线的交叉净距应按下式计算:

S≥0.05L (21.9.2)

式中 S ──交叉净距(mm);

L ──交叉处避雷引下线距地面的高度(mm)。

21.9.3 在下列情况下,综合布线系统线路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过压、过流保护措施。

1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

2 雷击引起的危险影响;

3 地电势上升到250V 以上而引起的电源故障;

4 交流50Hz 感应电压超过250V。

21.9.4 综合布线系统的过压保护器应选用气体放电管保护器。综合布线系统的过流保护器应选用能自复的保护器。

21.9.5 在家居布线系统中,对于独立式别墅和排列式住宅,每一条进入或离开建筑物的电缆应采取过压和过流保护措施,过压保护器和过流保护器宜安装在布线箱处。

21.9.6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光缆的金属件均应接地。

21.9.7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槽线或钢管敷设时,线槽或钢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

21.9.8 综合布线系统有源设备的正极或外壳与配线设备的机架应绝缘,并用单独导线引至接地汇流排与配线设备、电缆屏蔽层等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

21.9.9 综合布线的接地线采用集中铜排或粗铜线引至接地体时,集中铜排或粗铜线应视作接地体的组成部分,按接地电阻限值计算其截面积。

21.9.10 屏蔽系统接地导线的截面可参考表21.9.10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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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布线系统

一、术语

1、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讯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配线子系统 Horizontal Subsystem

配线子系统由信息插座、配线电缆或光缆、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

3、干线子系统 Backbone Subsystem

干线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4、建筑群子系统 Campus Subsystem

建筑群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5、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安装电信设备、应用设备和交接设备的房间。

6、交接间 Cross Connections Closet

安装楼层配线设备的专用空间。

7、工作区 Work Area

建筑物内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独立区域。

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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