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

2010-06-01 09:37:27 来自: (铺天盖地的神经病)

关于强烈抗议中止 (2009) 杭滨知初字笫29号案件的审理,并要求法院立即恢复审理的申请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申请人李光辉(原告)诉被申请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该案经贵院审理后,申请人在法庭上岀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俩被申请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案件即将判决。2010年5月7日被申请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初审通过其在2501类商品上注册“龙太子”商标,并予以初审公告为由,向贵院提岀中止本案审理。2010年5月10日贵院以,被申请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初审公告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向商标局在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龙太子”文字商标,于2010年4月21日公告,初步审定在25类“服装”上使用该商标。该商标是否被注册将影响本案的审理,裁定中止审理。申请人认为,本案中俩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贵院裁定中止审理明显不否合法律规定中止的情形。(2009) 杭滨知初字笫29号《民事裁定书》是错误的,应当再裁定立即恢复审理,并依法作岀公正判决。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李光辉以“龙太子”文字做商标已于1997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笫1040648《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范围:婴儿服装、游泳衣、浴帽、雨衣、手套、领带、围巾。有效期10年。之后又经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17年6月27日止。而被告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在25类商品上注册“龙太子”文子商标,2010年4月21日公告,初步审定在25类“服装”上使用该商标。只是初步审定并非已注册,而且‘童装’不在此初步审定范围。况且‘童装’与申请人李光辉注册的范围属类似群有明文规定。‘童装’上使用“龙太子”做商标只有申请人李光辉自已可以使用,他人使用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因此,被申请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25类“服装”上使用该商标。该商标是否将来被注册与其已在‘童装’上使用“龙太子”做商标不影响已经侵犯了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更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二、申请人注册的是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注册范围属婴儿纺织用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二十五类中,服装代码250045,童装代码c250005,婴儿纺织用品代码2502。该类中明文规定童装代码c250005与婴儿纺织用品代码2502商品类似。被申请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末经注册在‘童装’上使用“龙太子”做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范围商品类似禁止使用。被申请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25类“服装”上使用该商标。该商标是否将来被注册都不能在‘童装’上使用“龙太子”做商标。俩被申请人早年就开始利用“龙太子”在‘童装’上做商标使用,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交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初审公告等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更不能证明俩被告沒有侵权。被申请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25类“服装”上使用该商标。该商标是否将来被注册也与本案无关,也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评判。为此,申请人强烈要求贵院立即恢复对(2009) 杭滨知初字笫29号案件的审理,并依法作岀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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