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见伤者不敢施救”未料被诬陷碾压伤者,有很深的官方背景?——新 ...
货车司机“见伤者不敢施救”未料被诬陷碾压伤者,有很深的官方背景?——新化县交警大队队长伍侣伦枉法追诉刘翅使矛盾升级事态复杂化 [原创 2010-06-01 15:19:13]   
 

 

 

货车司机“见伤者不敢施救”

未料被诬陷碾压伤者,有很深的官方背景?

——新化县交警大队队长伍侣伦枉法

追诉刘翅使矛盾升级事态复杂化

 

——关于刘翅交通肇事案的无奈控告

 

有因做好事而被诬陷的好人,也就会有因事不关己而被赖上冤枉官司的倒霉蛋。我们全家就是这样的倒霉之家!

我叫刘建中,新化县金凤乡尧湾村三组村民,是深山老林里的一位普通农民,是被冤枉的被告人刘翅的老父亲。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纠纷,由于对方当事人田帮定的诬告陷害和新化县交警大队队长伍侣伦等人徇私枉法,导致整个事件越来越复杂,也导致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更给我们原本困难的家庭带来了本不该有的无穷无尽的灾难,真可谓多败俱伤。对于新化公检法机关违法动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违法关押我儿子刘翅以帮他们的关系人田帮定敲诈医药费用的行为,迫于万般无奈再次提出控告。具体事实如下:

     

一、刘翅见摩托车司机倒地受伤却不敢施救

2009年11月17日18分左右,我早已成年的儿子刘翅驾驶一辆他自己购买的东风牌货车帮他人运河沙,途径新化县琅塘镇S225线公路78公里处时,与田帮定(无驾驶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即将会车时,看见田帮定因不明原因撞到路边的电线杆,连人带车倒地后滑行(左边着地)。摩托车横倒在路面靠左边的位置,田帮定倒在摩托车的左后方(靠马路左边),左手被摩托车压着。刘翅见此情形,赶紧减速缓行,当看见路面的剩余宽度足以使货车通过,加之同行的货主也说要赶时间,更想到此事与自己无关,如果施救可能像那些做好事的好心人一样会被人赖上,于是刘翅的货车就从摩托车右边慢慢地通过了。大约走了100米左右,与田帮定同行的两辆摩托车追拦到货车,其中一人说刘翅的车压伤了田的左手和左脚;刘翅辩解说:不可能,因为伤者躺在马路左边且躲在摩托车后面,马路右边很宽足以安全通行;对方另一个人就改口说,那就是你的灯光影响了田帮定的视线,导致田摔倒的。刘翅只好下车与对方理论。报警后,刘翅当晚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二、敲诈不成,公安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插手纠纷

对于摩托车撞上电线杆、左边着地倒地、两车没有发生任何碰撞和刮擦一事,双方均没有异议,且有交警大队委托的鉴定结论为证。田帮定一口咬定他左手左脚的伤均是我儿子的货车压的(与田同行的熟人均证明没有看见,只是听田说被车压了),我儿子坚持认为没有压到田的可能,且有同车的、与双方均不熟悉的货主能够证明我儿子的清白,更有过路的一位双方均不认识的村民也可以证明货车压不到田某。我儿子和田帮定均属于无证驾驶,在农村这也是常有的事。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好对我儿子刘翅以无证驾驶为由予以治安拘留,但是对田帮定无证驾驶的行为却至今未予任何惩罚,即使在田伤愈出院之后。在新化县交警队拘留刘翅的15天中,交警队的人和田帮定的家人不断催我交钱了难,说我如果愿意负责几万元的医药费,我儿子就可以放出来。但由于事实非常清楚,对方的伤不是我儿子造成的,我不愿意承担这样的冤枉责任。加之家境也特别困难,况且我儿子已经成年,即使他有什么责任也该他自己承担,可以等他被释放后与对方协商解决。没想到15天后的12月2日,我儿子却被交警队当作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涉嫌交通肇事罪——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且负主要责任。

 

三、交警大队长伍侣伦不择手段伪造罪证

然而,案件的有罪证据材料都是田帮定的关系人、交警大队队长伍侣伦等人为达到继续关押我儿子、为关系人田帮定索要医药费而非法炮制的。

1、违法炮制重伤鉴定书。根据法医学常识性规定:对于功能损害鉴定为重伤的,必须在伤情稳定后进行,最少要在受伤三个月后才可以进行。然而,作为交警队队长,伍侣伦却违背法医常识,违反应当回避的规定,在伤者受伤后的十多天内即11月30日便作出了重伤结论(左手功能障碍),并以此作为刑事拘留刘翅的主要依据。新化县公安局本有两名法医刘建国与龚智,交警队队长伍侣伦如此越俎代庖,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也太明显了(听说是因为刘建国觉得此鉴定结论过于离谱,不敢签字,伍侣伦只好代劳)。

2、制xx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该图描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的照片不一致,连摩托车倒地的位置都严重错位。更为可笑的是,即算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成立,刘翅所驾车的左侧前后轮都无法碾压到田帮定的左手和左脚(人紧挨着摩托车躺在摩托车的后面,如果压到人,必须先压到车;但是,两车却没有任何相互碰撞、挤压的痕迹)。

3、炮制车辆碾压的分析意见书。交警队依据假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作出了不符合常理的“伤情形成分析意见书”。田帮定诬陷我儿子压了田的左手和左脚,但是我儿子一直坚持剩余的路面足以供货车通过,自己绝不可能压到对方,且有随车货主和一过路的陌生人证明我儿子的清白。交警部门对我们找到的证人证词根本不予理睬。

交警队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我儿子压伤田帮定,便指使他的同事刘建国与龚智炮制了一份“分析意见书”,无任何理由地强行认定田帮定左手和左脚的伤情均为重型车辆碾伤。试想,如果是一辆装满货物的东风货车碾压,田的左脚掌受伤却为何没有骨折?左手为何也只有手臂和手掌的第四指骨折?为何被碾压的手掌及其它四个手指还能保住?即便是没有任何医学常识的人也能判断这是绝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4、违反规定、违背案件事实再次炮制“伤势形成原因鉴定”。在我们强烈要求重新鉴定下,交警队被迫对伤势形成原因重新予以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和前次受委托鉴定单位一样,都是交警队的关系户“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而这次所做出来的鉴定结论与前次的大相径庭(前次的结论为:田帮定左手和左脚的伤情均为重型车辆碾伤),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田帮定左手掌的损伤符合车轮部分碾压形成,其余损伤机制无法明确”。(假设这个结论勉强成立,左手掌仅第四指骨折的伤也不可能单独构成重伤)前后鉴定出自同一单位,竟然会自相矛盾?用这样矛盾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我儿子构成犯罪难道不是草菅人命吗?

5根据上述假的伤势形成原因鉴定结论,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刘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交警队先后两次根据自相矛盾的伤情形成鉴定结论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均违背事实认定刘翅负主要责任。(双方均为无证驾驶,事实是:田帮定技术不好、车速过快等原因自己撞上电线杆并摔倒致伤,双方责任一看就明)

 

四、检察院、法院官官相护推波助澜

在交警大队队长伍侣伦的强烈要求下,新化县检察院领导照顾关系,对证明我儿子清白的所有证据视而不见,不顾事实,简单采信交警队的伪证,且在无逮捕必要的情形下,作出错误逮捕决定,后又因我的上访引起上级部门干预此案,于2010年1月18日不得不对刘翅取保候审。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为了照顾关系,帮田帮定继续追讨医药费用,新化县检察院又强行起诉(是不是因为主管批捕和公诉的是同一个领导?)。

2010年4月29日,新化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严重剥夺了律师的质证、辩护权利,更没有认真按程序审查证据和事实。我儿子始终没有认可碾压田帮定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也认为我儿子是无辜的,进行了无罪辩护。当天下午,法官对民事赔偿部分先行主持调解,并说判有罪无罪都好商量,关键是要将民事赔偿到位。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以将我儿子收押拘禁相威胁。因案件事实被颠倒,所以我们仍不屈服,新化县法院当即违法将我儿子逮捕,并要求我和对方去协商好赔偿再考虑下判。所有这一切,都是新化县交警大队队长伍侣伦与田帮定精心运作的结果。

 

五、多败俱伤的结局发人深思

现在,新化县的天空真的黑了。面对明显问题重重的案件,新化公检法不但不秉公断案,反而或者滥用权力、假公济私,或者官官相护,为关系人勒索医药费用。我们真的糊涂了,连普通老百姓都能看清的冤情,为什么检察官、法官反而就不明白?

为了达到目的,田帮定和伍侣伦等人花样使尽,手段卑劣。我们本来也愿意在尊重事实和人道主义的基础上与对方公平协商,合理解决这个纠纷,但是,田帮定的诬告陷害和新化县公检法的反复徇私枉法打破了我们的幻想(我们曾经试着和对方协商,但田帮定仗势欺人,不尊重事实,因此而未得到分文赔偿也是罪有应得)。现在,我们不但没必要与对方协商赔偿之事,而且,应该由田帮定承担诬告陷害的刑事、民事责任,由交警队和县检察院、县法院承担错误逮捕的一切法律后果。

过去,有的人因为做好事被人赖上,即使冤枉,往往也是沉冤难雪,所以大家都不敢再做好事;现在,我儿子吸取了别人的教训而不救伤者,也被赖上这么一档子冤枉之事,实在是深感悲哀和无奈。特别是由于诬告陷害和公共权力被滥用,导致伤者未得到任何赔偿、我儿子冤枉坐牢和司法机关的威信扫地等多败俱伤的局面。如果没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导致矛盾升级,我想这个纠纷早就解决了。

敬请有正义感的您伸出援助之手,让我们全家早日脱离这没完没了的冤枉官司,还社会一份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吧!

我代表全家在这给您磕头了!

控告人:刘建中(13548831384)

20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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