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单位配备消防车的要求,我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以上三点除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单位要配备消防车。
近年来,随着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和规模日益壮大,企业单位火灾隐患较多,所以企业配备专用消防车,组建了专职消防队伍,对企业新上岗的消防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这是企业生产生活安全的必要工作,也是为什么企业需要配置消防车的主要原因。更多企业单位配备消防车详细情况请来电咨询189-0866-9226黄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