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符号“¥”能否被注册成商标呢?

  2017年05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提交了第24348647号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经纪、信托、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担保、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上。

  2018年10月19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遭到了驳回。

  2019年9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外部的房子图形及其内部的符号“¥”构成,“¥”符号作为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特定标记“¥”xx相同,若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易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关于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存在其他包含“¥”标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的问题,商标授权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43486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1441号

   


  申请人: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48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房屋图形外观的展示,钱币符号仅是作为该图形的小小装饰部分,整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人民币符号“¥”,将其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dy}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dy}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张会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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