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提交了第24348647号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经纪、信托、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担保、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上。
2018年10月19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遭到了驳回。
2019年9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外部的房子图形及其内部的符号“¥”构成,“¥”符号作为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特定标记“¥”xx相同,若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易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关于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存在其他包含“¥”标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的问题,商标授权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第243486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1441号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