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三:保证孩子安全只是家长的事 (案情)放学后,9岁的郭小沫在向阳小区广场上的健身器材上玩耍。不慎将右手食指伸入掉了螺丝的健身器材的孔内,健身器材突然转动,食指末节当场被夹断。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家长郭长春以郭小沫的名义将向阳居委会及向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法庭上,两被告都认为,健身器材是社会捐赠给社区的,不可能24小时派人值守,而家长是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郭小沫受伤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接受捐赠器材并安装在小区内,应视为小区公共设施,物业是主要的管理义务人,应承担70%责任;居委会是小区监督管理人,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郭小沫父母未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承担20%责任。 (提示)民法通则{dy}百二十六条、《{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物业公司和公共运动器材的管理者有义务对健身器材随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其能被安全使用。其疏于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儿童生理、心理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设置家庭、学校、司法保护外,还设置了社会保护这道防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受保护权是儿童的一项重要权利,近年来,建筑、道路、电力供应、运动器材造成儿童受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维修维护都要优先考虑儿童安全的问题,防止伤害儿童事件发生,否则就要依法承担责任。 误区之四:让贫困儿童打工是做好事 (案情)周波父亲打工时摔下脚手架受伤,母亲有xx不能做重体力活。今年春节刚过,周波放弃上学来到天乐玩具厂打工。老板见13岁的周波很懂事,家庭也贫寒,觉得打工也能让她有些收入好解决家庭困难。但一个月后,周波在裁剪时被机器轧断指头。老板付了5000元抢救费后便不再拿钱。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周波申请劳动仲裁,但因系非法使用童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周波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天乐玩具厂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并提出司法建议,劳动保障部门随后对玩具厂老板非法用工进行了处罚。一个月后,周波获得了赔偿款并在法官努力下重返校园。 〔提示)一些企业为了谋利而招用童工,甚至认为招用家庭困难童工是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不得使适龄儿童辍学经商、务农或做工是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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