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应以区域生态功能恢复为目标


近年来,环境污染案件频发,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相关责任主体除被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外,通常还被要求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为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改革试点方案,确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赔偿原则。但由于相关配套规定尚未出台,生态环境修复的磋商主体、内容、修复质量验收、资金来源等不明确或无保障,环境污染案件生态环境修复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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