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个别地方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长效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生态保护红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作用。
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谋划不全面、审核把关不严。只是简单根据要求对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类别的区域进行划定,并未开展详细的现场勘查、测绘、调查了解等工作,导致一些实际已经发生变迁或不适宜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区域被划入。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决心不大、办法不多。通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等推动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但还有一部分难啃的“硬骨头”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件中对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未提出明确要求或提出了相关要求,但要求中责任主体职责分工不明确、整改时限不明、指导性与操作性不强,加之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地方政府主动想办法推动问题解决的比较少,而是想依靠调整生态红线范围来解决遗留问题。
少数地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意义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甚至个别地方官员还认为生态保护红线阻碍了经济发展。
为了给人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生态产品,为了更好地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的xx、优化、约束作用,笔者建议从以下4个方面推动问题的解决:
各地党委、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不断优化已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进一步巩固已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完善勘界立标,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实现各负其职、各尽其职、不越红线的长效管理机制。
全面调查研究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工业企业,建立问题清单,分类施策,逐个解决。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应主动作为,全面深入排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分类有序解决问题的方式,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其中对因水陆变迁、原划定保护区的生境已发生变化的区域,及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等调整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对近期退出难度较大的工业企业,应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减轻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制定转型升级退出方案。
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地位,加快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一方面,从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得好、守得住、有xx;另一方面,鼓励地方立法,各省市因地制宜,对各项保护要求、部门职责、历史问题解决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范围、类型等,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动态优化调整机制及监督问责机制。各省生态保护红线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上报的生态红线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把关。聘请专家团队开展现场调查,进行技术评估,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综合研究分析后,给予调整并报省政府批准,或不予调整。其中,涉及{gjj}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应经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同时,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情况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一项重要督察内容,督察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严重问题,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等实施追究。(作者 许伟)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