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允许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同时,送审稿审慎放开民办,规定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可以依法xxxx、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募资。民办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送审稿在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针对实践中存民办学校融资在的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现象,送审稿承认已经客观存在的集团化办学行为。为防止风险,送审稿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禁止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他文民办学校融资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界定为“培训教育机构”,将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向成人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为适应教育的新形势新业态,送审稿规范在线教育,对在民办学校融资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3种形态分别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