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诸暨xx企业太子龙控股集团及其子公司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一位四川商人告上法庭,理由是他手上已有“龙太子”婴儿服装注册商标,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太子”童装,与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类似商品,明显侵权。
2010年春节前,诸暨xx企业太子龙控股集团及其子公司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一位四川商人告上法庭,理由是他手上已有“龙太子”婴儿服装注册商标,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太子”童装,与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类似商品,明显侵权。 最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案件中止审理。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称,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太子龙控股集团于2010年5月7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初审通过其在2501类商品上注册“龙太子”商标,并予以初审公告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案件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法院认为,太子龙控股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初审公告可以确认,太子龙控股于2007年4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在25类商品上注册“龙太子”文字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4月21日公告,初步审定太子龙控股在25类“服装”上使用该商标,并驳回在“雨衣、领带、腰带、婚纱、婴儿全套衣、鞋、袜”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未来是否被注册将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之规定,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对于法院的判决,原告李光辉表示不服,认为太子龙控股集团向法院提供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初审公告等材料都和案件没有关联性,更不能证明被告没有侵权。“虽然太子龙控股集团初步审定在25类‘服装’上使用该商标,但商标是否将来被注册都和案件无关,不应该影响法院被案件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