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能否推动羁押制度改革

作者:王琳

如果没有万千网民的持续关注,云南青年李荞明很可能就死于“躲猫猫”上了;如果没有一个死刑犯在临刑前检举立功,广西法官黎朝阳很可能就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了。这两起同样发生在看守所的轰动一时的案件,在经历了喧嚣的网络舆情风暴之后,司法恢复了它的理性,正以自有的规律在发挥其职能。

持续追问个案的目的,其实更源于对自身的关怀。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体制之中。我们需要一个足以保障无辜的制度,哪怕将因此而放纵某些犯罪。我们不需要“宁可错杀千人,不可放过一个”的严苛,不需要在片面追求破案率之下的刑讯频仍。我们需要一个透明、公正的程序,哪怕它将因此而更加冗长。“躲猫猫事件”也好,“黎朝阳案”也罢,声势浩大的且不懈不怠的网络监督当然要促成个案的公正,但又绝不应止于个案。我们要追问看守所的管理问题,更要追问更深层次的羁押制度、律师制度、侦查制度以及看守所管理体制。个案的公正只能及于个案,制度的公正才能及于我们每个人。

在羁押制度上,看守所实则是一个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场所,羁押人多为未决嫌疑人,羁押多为临时性的。那些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人员,除了人身自由受限之外,在法律意义上均为公民,享有一个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司法应谨慎地运用羁押。世界各国的多数选择和现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奉行的都是“以保释为一般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而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几成一种惯例,成了绝大多数嫌疑人都必经的程序。多羁押人不但成为侦查机关“突破案件”的不二法门,甚至还成为看守所设租寻租的源泉。以李荞明为例,所涉案件不过是盗伐林木,金额也不大,而且还是初犯,有何必要羁押?为什么不给予更能体现司法文明的取保候审?如果法律不能约束审前羁押而体外监督又无法突破看守所那森严的大门时,看守所的乱象几乎是必然的。

在律师制度上,且不说刑事诉讼法上那“口惠而实不至”的允许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单说律师会见嫌疑人之难就足以让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制度蒙羞。为什么我们的制度不鼓励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亲密接触,为什么不能在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都按照“控辩审”的三角结构来明确权责,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我们期待李荞明、黎朝阳能够用他们的生命来唤醒立法者对公民权益和律师制度的关注。

在侦查制度以及看守所管理体制上,作为看守所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又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这样的双重身份使得侦查人员为确保“侦查需要”而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方便地施以“私刑”也就难以避免了。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顽症——“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之所以频频发生、禁而不止,与看守所的管理体制不无关系。若能将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离,至少在制度上可以建立一道监督制约机制,使私刑不至于像现在这样轻易地发生,从而在制度上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时下呼声较高的改革方案便是: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脱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对个案的关注必须超越个案,制度的改进是所有参与和推动个案走向正义的公民的期盼。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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