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范围/ 上海普陀区律师_上海普陀区律师_ ...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1、质物,即不动产收益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2、孳息。即不动产收益权所生之利益。这里主要是指收费资金。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dy},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可就出质之不动产收益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一般体现在质权人得就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未有担保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但是问题在于当同一不动产收益权上设定数个质押担保时优先设立的质权人是否享有就出质之不动产收益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人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所涉及的不动产大都是诸如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大型社会公益项目,所需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少则几千万,多则十几亿、几十亿甚至成百上千亿,单靠某家银行实难承担如此巨额的资金xx数额,这就使得以不动产收益权为出质标的,多家银行共同出资兴建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不动产成为可能。在此情况下各家银行的债权究竟如何实现?按先后顺序受偿,还是同时按比例受偿?梁慧星教授认为,在一个标的物上设定两个以上不动产物权,依其纳入不动产登记薄的时间先后享有顺位。顺位依登记的时间确定,优先顺位的权利优先实现1。倘若依此原理,问题便产生了:假设现有两家银行A、B都以高速公路收费权为质押担保各出资5亿元兴建高速公路,A先于B办理质押登记。依梁先生的观点,A当然享有优先于B以高速公路收费权受偿。B就只能坐等A受偿完毕后自己的债权方能受偿。很显然这从情理上是行不通的,也不利于保护B的合法债权。因此,笔者建议当同一不动产收益权上设定数个质权时,可考虑将收费基本结算账户设立在质权人之外的银行,进入还款期后,各个质权人按xx资金的比例同时受偿,不宜提倡按登记先后顺序实现质权。

 

,尽管摔得鼻青脸肿,他也绝不放弃……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慧明屡爬屡摔,{zh1}一次他拼尽全身之力,爬到半山腰时,帮虔诚的弟子。这{yt},他嘱咐弟子每人去南山打一担柴回来。弟子们匆匆行至离山不远的河边,人人目瞪口呆。只见洪水从山上奔泻而下,无论如何也休想渡河打柴了。无功而返,弟子们都有些垂头丧气。唯独一个小和尚与师傅坦然相对。师傅问其故,小和尚从因气力已尽,又无处歇息,重重地摔到一块大石头上,当场昏了过去。高僧不得不让几个僧人用绳索,将他救了回去。接着轮到尘元了,他一开始也是和慧明一样,竭尽全力地向崖顶攀爬,结果也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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