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送审稿2010-5-25版稿2 - 草才冯志文的日志 ...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送审稿2010-5-25版稿2

2010-05-31 10:46:15 阅读13 评论0 字号:

6 共用部分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公共部分的楼梯间、电梯厅等处是交通和疏散的重要通道,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原规范只在“套内空间”规定了本条文,执行中发现有理解为住宅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高度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情况,本条特别提出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也应执行本规范。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大于0.7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1.3        住宅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是老年人、儿童等摔伤事故的多发地点,本条对台阶踏步宽度、高度等作出的相关规定,保证了老人、儿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时的安全。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6.2.3 根据不同的建筑层数,对安全出口设置数量做出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住宅建筑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6.2.4        在同一建筑中,若两个楼梯出口之间距离太近,会导致疏散人流不均而产生局部拥挤,还可能因出口同时被烟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并保持一定距离。

6.2.5        若门的开启方向与疏散人流的方向不一致,当遇有紧急情况时,不易推开,会导致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2.6        对于住宅建筑,根据实际疏散需要,规定设置的楼梯间能通向屋面,并强调楼梯间通屋顶的门要易于开启,而不应采取上锁或钉牢等不易打开的做法,以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

6.2.7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除条文里规定的两种情况外,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以便于疏散到屋顶的人,能够经过另一座楼梯到达室外,及时摆脱灾害威胁。对于楼层层数不同的单元,则不在本条的规定范围内,其安全疏散设计则应执行其它规范。

 

6.3              楼梯

6.3.1        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这里需要说明,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00m 的原因是:①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楼梯面积较大。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00㎡左右使用面积,但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1999年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其他的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仍为1.10m

6.3.2        踏步宽度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时,坡度为33.94°,这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

6.3.3        实际调查证明,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要从凸出面起算。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行人经过时容易碰头,很不安全。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dy}是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是为了保证雨水不会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更要严防雨水倒灌。此外,本条对楼梯平台净宽、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6.3.4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往往会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              电梯

6.4.1电梯是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置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zg}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也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为此,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已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其理由是:

1  如底层为层高4.50m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zg}住户入口层楼面标高)+4.50m(底层用房层高)+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作为是否设置电梯的限值。

2  当设置一个架空层时,如6层住宅采用2.70m层高,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可以不设电梯。如6层住宅采用2.80m层高并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80m×5=16.30m>16m。本规范对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住宅严格规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3  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设户内楼梯者),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并没有超出规定范围。

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这是针对山地、台地利用地形而言的。这种情况下,各种交通工具均可到达中间层单元入口。

6.4.2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

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因此,电梯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要考虑保障病人安全、能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担架乃至较大型家具等需要。

6.4.3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在电梯维修期间,会给居民带来极大不便,对电梯维修人员也是如此。他们只能通过联系廊或屋顶连通的方式从其他单元的电梯通行,而在两个住宅单元之间设置联系廊并非推荐做法,只是一种过渡做法。

对于一栋十二层的住宅,各单元联通的屋面可以视为联系廊;对于一栋十八层的住宅,联系廊的设置可有两种方案:方案一,在十二层设置{dy}个联系廊,根据联系廊的间隔不能超过五层的规定,十七层必须设置第二个联系廊;方案二,在十四层设置{dy}个联系廊,各单元的联通屋面即可以视为第二个联系廊。

近来,有些一梯两户的方案将十二层以上相邻单元的两户住宅北阳台连通,这种做法也能起到紧急疏散的目的,但需要相关住户之间认可。这种做法从设计上不属于联系廊的做法。

在实际操作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干扰、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

6.4.4        为了使用方便,高层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隔一层或更多层设站的方式,既不合理,对居民也不公平。

6.4.5        电梯是人们使用频繁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zd0}的轿箱深度”。近几年来部分六层及以下住宅设置了电梯,电梯厅的深度不小于1.50m,即可满足载重量为630kg的电梯对候梯厅深度的要求。

6.4.6        本条对电梯在住宅单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以避免对居民生活的过多干扰。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100000 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zd1}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

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俯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产生不安全感,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        

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

6.5.2        外廊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主要通道,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的外廊在墙上开窗户,也有的做成玻璃窗全封闭的挑廊);另夏热冬冷地区,因冬季很冷,风雨较多,设计标准也规定设封闭外廊。故本条规定在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由于沿外廊一侧通常布置厨房、卫生间,封闭外廊需要良好通风,还要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要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6.5.3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要求设在下部的出入口采取安全措施。

6.5.4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有的对出入口门头处理很简单,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自己的特色,形成千篇一律,以至于住户不易识别自己的家门。本条规定要求出入口设计上要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包括建筑装饰、建筑小品、单元门牌编号等。同时对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做出了设置入口门厅的规定。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本条系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5.2.1条制定,列出了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该标准对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由于该规定对住宅强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未列入强制条款。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此外原来规定的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无障碍住房,由于本规范仅针对住宅单体建筑设计,故不要求对每栋住宅都做障碍住房设计。

6.6.2        七层及七层以上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6.3        为保证轮椅使用者与正常人流能同时进行并避免交叉干扰,提出本规定。

6.6.4        本条列出了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净宽限值。

 

6.7              信报箱

6.7.1        目前全国有些地区的住宅信报箱发展滞后,安装率低,使得人们的基本通信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自200910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在第二章第十条对信报箱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同年,建设部发布建标[2009]88号文,开始组织《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本规范编制组与《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协调后,新增了本节内容。信报箱作为住宅的必备设施,其设置应满足每套住宅均有信报箱的基本要求

6.7.2        在住宅设计时,根据信报箱的安装形式留出必要的安装空间,能避免后期安装时占用消防通道、和对建筑结构造成破坏。将信报箱设置于地面层主要步行入口处,既方便投递、保证邮件安全,又便于住户收取。

6.7.3        根据实态调查,大多数住宅楼的门禁系统将邮递员拒之门外,造成了投递到户的困难。因此要求将信报箱设置在门禁系统外。同时要求充分考虑信报箱使用空间尺度,满足信报投递、收取等功能需求。

6.7.4        通道的净宽系指通道墙面装饰面至信报箱表面的最外缘的水平距离。因此,当通道墙面及信报箱上有局部突出物时,仍要求保证通道的净宽。

6.7.5        信报箱的设置,无论在住宅室内或室外,都需要避免遮挡住宅基本空间的门窗洞口。

6.7.6        信报箱的质量受使用材料、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其使用年限、防火等级、抗震等差别很大,因此要求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定型产品。由于嵌入式信报箱需与墙体结合,设计时应根据选用的产品种类,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说明文件,预留安装条件。

6.7.7        信报箱可借用公共照明,但不能遮挡公共照明。

6.7.8        智能信报箱需要连接电源,因此必须预留电源接口,既避免给后期安装带来不便并增加成本,又不会影响室内美观和结构安全。

 

6.8              共用排气道

6.8.1        我国的城市住宅大多数是集合式住宅,密度高、排气量大,采用共用竖向排气系统更有利于高空排放,减少污染。

6.8.2        为保证排气道的工程质量,要求选择排气道产品时特别注意其排气量、防回流构造、严密性等性能指标。我国目前住宅使用的共用排气道,一般是竖向排气道,利用各层住户的排油烟机向管道增压排气。由于各层住户的排油烟机输出压力不相等,容易产生上下层之间的回流。因此,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同时,层数越多的住宅,要求排气道的截面越大,如果排气管道截面太小,竖向排气道中的压力大于支管压力,也容易产生回流。因此,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支管及其接口直径太小,会造成管道局部压力过大,产生回流。所以提出最小直径要求。

6.8.3        在进行厨房设计以及排气道安装时,需正确安排共用排气道的位置和接口方向,以保证排气管的正确接入和排气顺畅。

6.8.4        厨房和卫生间的烟气性质不同,合用排气道会互相串味。另外,由于厨房和卫生间气体成分不同,分别设置也可避免互相混合产生的危险。

6.8.5        风帽既要满足气流排放的要求,又要避免产生排气道进水造成的渗、漏等现象。如在可上人屋面或邻近门窗位置设置竖向通风道的出口,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本条参考了对排水通气管的有关规定,对出口高度提出要求。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6.9.2        住宅中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其他如储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房间。

6.9.3        住宅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9.4        当住宅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应满足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住宅的空间特性,以及住宅周围以停放的小型汽车为主,本条规定参照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小型汽车的净空的要求。

6.9.5        考虑到住户使用方便,便于搬运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电梯宜与地下车库相连通。但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车中储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规定要设置设防火门。且汽车库中存在的汽车尾气等有害气体可能超标,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此外,目前从地下室进入住户层的门安全监控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采取坚固、不易被破坏的防盗门。

6.9.6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存间,一般含有污水和采暖系统的干管,采取防水措施必不可少。此外,采光井、采光天窗处,都要做好防水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倒流进入地下室。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还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

6.10.2    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使住宅内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条做出了相关规定。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都会产生较大的噪声,故不应设置于住户相邻楼层内,也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可布置在架空楼层或者其他无声源要求的空间内,且不与住宅套内房间直接相邻布置,并需作好减振、隔声措施。

6.10.4    要求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是为了解决使用功能xx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使住宅的防火和安全疏散有了确实保障。


7  室内环境

7.1              日照、自然采光、遮阳

7.1.1        日照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非常重要,但是住宅的日照又受地理位置、朝向、外部遮挡等许多外部条件的限制,很不容易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尤其是在冬季,太阳的高度角较小,在楼与楼之间的间距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难以满足要求。但本条规定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必须满足。事实上,除了外界严重遮挡的情况,只要不将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都朝北布置,就应能满足这条要求。

本条文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没有规定室内在某特定日子里一定要达到的理论日照时数,这是因为本规范主要针对住宅单体设计时的定性分析提出要求,而日照的时数、强度、角度、投入室内的量等量化指标受室外环境影响更大,宜由其他相关规范、标准提出具体指标。

7.1.2        为保证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确定为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不宜过小。一般情况下住宅所采用的窗都能符合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建筑凹槽内的窗、转角窗的主要朝向面等,都要注意避免因窗洞开口宽度过小而降低日照质量。工程设计实践中,由于强调满窗日照,反而缩小窗洞开口宽度的例子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最小窗洞尺寸做出规定。

7.1.3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xx采光条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时,厨房具有xx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因此条文对三类空间是否有xx采光提出了相应要求。

7.1.4        ~7.1.6由于居住者对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楼梯间等不同空间的采光需求不同,条文对住宅中不同的空间分别提出了不同要求,条文中对于楼梯间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的要求是以设置采光窗为前提的。

住宅采光以“采光系数”{zd1}值为标准,条文中采光系数的规定为{zd1}值。采光系数的计算位置以及计算方法等相关要求按现行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条文中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值是按III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或采用其他类型窗的采光系数{zd1}值和窗地面积比按现行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条文中规定的窗地面积比,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面积为准计算,如采光口上沿外部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阳台、外廊和悬挑结构等遮挡光线的物体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用采光系数评价住宅是否获得了足够的自然采光比较科学,但由于采光系数需要通过直接测量或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在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比密切相关,为了与《住宅建筑规范》相关条款的协调,本条文中给出了‘采光系数’的同时,也规定了窗地面积比的限值。

7.1.7  由于在原《住宅设计规范》中,该条文以表格‘注’的方式表达,要求不够明确,因此,本次修编时将相关要求编入了条文。

7.1.8  由于住宅采用侧窗采光时,西向或东向外窗采取遮阳措施能有效减少夏季射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对夏季空调负荷的影响和避免眩光,因此条文对除严寒地区以外的各气候区住宅西向或东向外窗遮阳作了相关规定。

由于住宅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太阳辐射更为强烈,夏季空调负荷也将更大,同时兼顾采光和遮阳要求,活动的遮阳装置效果会比较好。因此条文作了相关规定。

 

7.2              自然通风

7.2.1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通过对夏热冬暖地区典型城市的气象数据进行分析,从5月到10月,有的地区室外平均温度不高于28的天数占每月总天数高达60%~70%,最热月也能达到10%左右,对应时间段的室外风速大多能达到1.5m/s左右。当室外温度不高于28时,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能保证室内人员的热舒适性,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同时也可以有效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助于健康。因此,本条文对卧室和起居室(厅)作了相关规定。

由于厨房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保证炊事人员基本操作时和炊事用可燃气体泄露时所需的通风换气。根据居住实态调查结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它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此,条文对厨房作了相关规定。

7.2.2        室内外之间自然通风既可以是相对外墙窗之间形成的对流的穿堂风,也可以是相邻外墙窗之间形成的流通的转角风。将室外风引入室内,同时将室内空气引导至室外,需要合理的室内平面设计、室内空间合理的组织以及门窗位置与大小的精细化设计。因此,本条文提出了相关要求。

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住宅户型时,可以采取户门上方设通风窗、下方设通风百叶等有效措施,{zd0}限度地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单朝向住宅户门一侧为防火墙和防火门时,在户门或防火墙上开设自然通风口可能有一定困难,因此,对单朝向住宅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要求的尺度确定为‘宜’。实践中,有的单朝向住宅安装带有通风口的防盗门,这样就可以通过开启户门,在不同的时间段获得较好的自然通风,改善室内环境。

7.2.3        本条文基本为原规范的保留条文。条文中通风开口面积是{zd1}要求。为避免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开向室外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或开向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提出了要求;同时为避免设置在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外的阳台或封闭阳台的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阳台或封闭阳台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提出了要求。

 

7.3              隔声、降噪

7.3.1        本条文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是在关窗条件下测量的指标,包括了对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的在昼间和夜间的不同要求。

住宅应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但是在现代城镇中,尤其是大中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室外环境均比较嘈杂,特别是邻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声的影响较为严重。同时住宅的内部各种设备机房动力设备的振动会传递到住宅房间,动力设备振动所产生的低频噪声也会传递到住宅房间,这都会严重影响居住质量。特别是动力设备的振动产生的低频噪声往往难以xxxx。因此,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作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7.3.2          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构造、部品、产品和做法,条文中要求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该指标是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条文中要求的分隔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该指标也是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3.3        原《住宅设计规范》采用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标准是现场综合各种因素后的现场测量指标,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采用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标准设计难以把握最终的隔声效果。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构造、部品、产品和做法,条文中对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采用了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作为控制指标,该指标是实验室测量值。

7.3.4  本条文中所指噪声源为室外噪声。条文中所指隔声降噪措施为加大窗间距、设置隔声窗、设置隔声板等措施。在住宅设计时,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布置,分隔墙或楼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十分必要。同时卧室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在使用时也会产生很大噪声,因此除选用噪声更小的产品外,将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卧室一侧会对减少噪声起到较好的作用。

7.3.5        ~7.3.6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住户干扰很大,尤其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的干扰就更很大,因此要求电梯井道不能紧邻卧室布置,电梯机房不能紧邻卧室、起居室(厅)之上设置。当电梯井道布置在卧室附近时,可采取布置卫生间、厨房、储藏空间等次要房间与噪声源隔离的措施。在采取隔离措施还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则要求采取更加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当受条件限制需要电梯井道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要求提高电梯井壁的隔声量,要求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措施。在采取隔声和减振的技术措施还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要求采取更加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7.4              防潮

7.4.1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为防止渗漏,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均应采取相应措施。住宅防水不仅仅地下室要采取措施,地上也要采取措施,原规范仅在共用部分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有防水要求,不够全面。此次规范修编与《住宅建筑规范》协调,加入了相关要求。

7.4.2        住宅室内表面(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长时间的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室内表面出现结露最直接的原因是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另外,表面空气的不流通也助长了结露现象的发生。因此,住宅设计时,要核算室内表面可能出现的{zd1}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并尽量避免通风死角。但是,要杜绝内表面的结露现象有时非常困难。例如,在我国南方的雨季,空气非常潮湿,空气所含的水蒸汽接近饱和,除非紧闭门窗,空气经xx后再送入室内,否则短时间的结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条规定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即在正常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              室内空气质量

7.5.1        根据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测试数据表明,目前室内环境空气中以化学性污染最为严重,在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中,TVOC、甲醛气体污染严重,同时,在部分人员密集区域由于补充空气新风量不足而造成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超标。通过调查,造成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有毒有害气体(氨气污染除外)主要是通过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具等释放出来的。其中,机拼细木工板(大芯板)、三合板、复合木地板、密度板等板材类,内墙涂料、油漆等涂料类,各种粘合剂均释放出甲醛气体、非甲烷类挥发性有机气体,是造成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在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宜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预评价,设计时根据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和空间承载量、材料的使用量、室内新风量等因素,对{zd0}限度能够使用的各种材料的数量做出预算。根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内容,分析、预测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存在的危害室内环境质量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技术对策措施,作为该工程项目改善设计方案和项目建筑材料供应的主要依据。

7.5.2        由于使用的施工建材、施工辅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合规范,会使建筑物室内环境长期污染难以xx,同时会对施工人员的健康产生极大的危害,因此条文作了相关规定。

7.5.3        住宅室内空气中的氡、游离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很大,对其活度、浓度加以控制十分必要。氡的活度与住宅选址有关,其他几种污染物的浓度与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以及住宅的通风条件有关。因此,住宅设计时,科学的选址以及环境评价,采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对于控制室内污染非常重要,同时适度的装修对于控制室内污染浓度也十分重要。

 

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8.1.3给水排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采暖设施和照明供电系统,是有利于居住者身体健康的最基本居住生活设施,是现代居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定应予设置。

8.1.4        按户分别设置计量仪表是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设置的分户水表包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热水供应时的热水表、集中直饮水供应时的水表等。

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对于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其水系统提供的热量既可以按楼栋设置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楼内住户按户进行热量分摊,每户需有相应的装置作为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的依据;也可以在每户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无论是按户分摊还是每户安装热量表结算,均统称为分户热计量。

8.1.5        建筑设备设计应有建筑空间合理布局的整体观念。设计时首先由建筑设计专业按3.0.9要求综合考虑建筑设备和管线的配置, 并提供必要的空间条件,尤其是公用管道和设备、阀门等部件的公用布置空间和管理检修条件,以及强弱电竖井等。

需要建筑设计预留安装位置的户内机电设备有:采用地板采暖时的分集水器、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燃气采暖炉或制冷设备、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等。

8.1.6        本条提出了应进行详细综合设计的主要部位和需进行综合布置的主要设施。

计量仪表的选择和安装的原则是安全可靠、便于读表、检修和减少扰民。需人工读数的仪表(如分户计量的水表、热计量表、电能表等)一般设置在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仪表(如厨房燃气表、厨房卫生间等就近设置生活热水立管的热水表等)可考虑优先采用可靠的远传电子计量仪表,并注意其位置有利于保证安全,且不影响其他器具或家具的布置及房间的整体美观。

8.1.7        公共的管道和设备、部件如布置在住宅套内,不仅占用套内空间的面积、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住户装修时往往将管道等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且经常发生无法进入户内进行维护的实例,因此本条规定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

雨水立管指建筑物屋面等公共部位的雨水排水管,不包括仅为各户敞开式阳台服务的各层共用雨水立管。屋面雨水管如设在室内(包括封闭阳台和卫生间或厨房的管井内),使公共共用管道占据了某些住户的室内空间,下雨时还有噪音扰民等问题,因此规定不应设在住宅套内。但考虑到为减少首层地面下的水平雨水管坡度占据的空间,往往需要在靠建筑物外墙就近排出室外,且敞开式阳台已经不属于室内,对住户影响不大,因此将设在此处的屋面公共雨水立管排除在规定之外。当阳台设置屋面雨水管时,还应注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单独设置,不能与阳台雨水管合用。

当给水、生活热水采用远传水表或IC水表时,立管设在套内卫生间或厨房,但立管检修阀一般设在公用部分(例如管道层的横管上),而不设在立管在套内的部分。

采暖(空调)系统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设置举例如下:环路检修阀门设于套外公共部分;立管检修阀设于设备层或管沟内;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采暖系统,与共用立管相连接的各分户系统的入口装置(检修调节阀、过滤器、热量表等)设在公共管井内。

配电干线、弱电干线(管)和接线盒设在电气管井中便于维护和检修。当管线较少或没有条件设置电气管井时,宜将电气立管和设备设于共用部分的墙体上,确有困难时,可在住宅的分户墙内设置电气暗管和暗箱,但箱体的门或接线盒应设置在共用部分的空间内。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不得布置在套内,除考虑维修和管理因素外,还考虑了安全问题。

8.1.8        设在住宅楼内的机电设备用房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对住户的休息和生活影响很大,也是居民投诉的热点。本规范的6.10.3条也有相关规定。

 

8.2              给水排水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源,无论来自市政管网还是自备水源井,生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淋浴、衣物的洗涤以及家具的擦洗用水水质都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来保证住宅正常供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相同。管道直饮水水质要满足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要求。生活杂用水指用于便器冲洗、绿化浇洒、室内车库地面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可使用建筑中水或市政再生水,其水质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关要求。

8.2.28.2.3 入户管的给水压力的{zd0}限值规定为0.35MPa,为强制性条文,与《住宅建筑规范》一致,并严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推荐用水器具要求的{zd1}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与已经报批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一致,其目的都是要通过限制供水的压力,避免无效出流状况造成水的浪费。超过压力限值,则要根据条文要求的严格程度采取系统分区、支管减压等措施。

提出{zd1}给水水压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可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提供的卫生器具{zd1}工作压力确定。

8.2.4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   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分户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当不设计热水供应系统时,也需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如预留安装热水器的位置、预留管道、管道接口、电源插座等。条件适宜时,可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或为安装太阳能热水设施预留接口条件。

配水点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约15s内的得到的水温。为避免使用热水时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源的浪费,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加热系统,无循环的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这与《小区集中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的要求一致,但略有放宽(该规程认为不循环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57m)。当热水用水点距水表或热水器较远时,需采取其他措施,例如:集中热水供水系统在用水点附近增加热水和回水立管并设置热水表;户内采用燃气热水器时,在较远的卫生间预留另设电热水器的条件,或设户内热水循环系统。循环水泵控制可以采用用水前手动控制或定时控制方式。

8.2.5  住宅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包括:总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坐便器,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陶瓷片密封水龙头、延时水嘴、红外线节水开关、脚踏阀等。住宅内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螺旋升降式铸铁水龙头、铸铁截止阀、进水阀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等。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中规定:对住宅建筑,推广应用节水型坐便器(不大于6L),禁止使用冲水量大于等于9L的坐便器。

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铜质等不易锈蚀的材料,以保证检修时能及时可靠关闭,避免渗漏。

8.2.6        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

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因此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越卧室空间。

8.2.7        排水立管的设置位置需避免噪声对卧室的影响。普通塑料排水管噪声较大,有消声功能的管材指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双臂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音塑料排水管等。

8.2.8        推荐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设于本层套内,以及每层设置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是为了检修和疏通管道时避免影响下层住户。同层排水系统的具体做法,可参考协会标准《建筑同层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排水横管必须敷设于下一层套内空间时,只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才能在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时,在本层内疏通,而不影响下层住户,例如可采用能代替浴缸存水弯、并可在本层清掏的多通道地漏等。此外,有些地区在有些季节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需采取防止的措施。

8.2.9  本条规定了必须设置地漏的部位,和对洗衣机地漏的性能的要求。

洗衣机设在阳台上时,如洗衣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雨水管在首层地面排至散水,漫流至室外地面或绿地,会造成污染、影响植物的生长。

8.2.10 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二次装修的住宅工程,经常忽略洗盆等卫生器具存水弯的设置。实际上,在设计中即便采用无水封的直通地漏(包括密封型地漏)时,也需在下部设置存水弯。本条针对此问题强调了存水弯的设置,并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的常见现象,强调无论是有水封的地漏,还是管道设置的存水弯,都要保证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8.2.11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与上部排水管合并而设置集水池,用污水泵单独排出,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

8.2.12  使用中水冲厕具有很好的节水效益。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势非常严峻,缺水城 镇的住宅应推广使用中水冲厕。中水的水质要求低于生活饮用水,因此为了保障用水安全,在中水管道上和预留接口部位应设明显标识,主要是为了防止洁身器用水与中水管误接,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8.2.13  在有错层设计的住宅时,顶层住户有可上人的露台或其窗下为下一层的屋面,如这些位置设置排水通气管的出口,可能对住户环境产生影响,实践中有不少为此问题而投诉的实例。本条参考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对排水通气管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顶层用户露台通气管要求,对其出口高度作出了规定。

 

8.3              采暖

8.3.1        “采暖设施”包括集中采暖系统和分户或分室设置的采暖系统或采暖设备。“集中采暖”系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 由集中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建筑物或各户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

严寒和寒冷地区以城市热网、区域供热厂、小区锅炉房或单幢建筑物锅炉房为热源的集中采暖方式, 从节能、采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和住宅的卫生条件等方面, 都是严寒和寒冷地区采暖方式的主体。即使某些地区具备设置燃油或燃用天然气分散式采暖方式的条件, 但除较分散的低层住宅以外, 仍推荐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夏热冬冷地区的采暖要求引自《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区域冬季湿冷、夏季酷热,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采暖的需求逐年上升。对于居住建筑选择设计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方式,还是分户采暖(空调)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环保等因素,通过仔细的技术经济分析来确定。同时,因为该地区的居民采暖所需设备及运行费用全部由居民自行支付,所以,还应考虑用户对设备及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因此,没有对该地区设置采暖设施做出硬性规定,但{zd1}标准是按8.6.1的要求在主要房间预留设置分体式空调器的位置和条件,空调器一般具有制热供暖功能,较适合用于夏热冬冷地区供暖。

8.3.2        本条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直接电热采暖,与采用以电为动力的热泵采暖,以及利用电网低谷时段的电能蓄热、在电网高峰或平峰时段采暖有较大区别。

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较低,不符合节能原则。火力发电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产生大量温室气体(CO2),对保护地球、抑制全球气候变暖不利,因此它并不是清洁能源。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采暖能耗占有较高比例。因此,应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的方式。但并不限制居住者在户内自行配置电热采暖设备,也不限制卫生间等设置浴霸等非主体的临时电采暖设施。

8.3.3        住宅采暖系统包括集中热源和各户设置分散热源的采暖系统,不包括以电能为热源的分散式采暖设备。采用散热器或地板辐射采暖, 以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采暖热媒, 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 均比直接采用高温热水和蒸汽合理。

长期以来,热水采暖系统中管道、阀门、散热器经常出现被腐蚀、结垢和堵塞现象。尤其是住宅设置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后,对水质的要求更高。除热源系统的水质处理外,对于住宅室内采暖系统的水质保证措施,主要是指建筑物采暖入口和分户系统入口设置过滤设备、采用塑料管材时对管材的阻气要求等。

金属管材、热塑性塑料管、铝塑复合管等,其可承受的长期工作温度和允许工作压力均不相同,不同类型的散热器能够承受的压力也不同。采用低温辐射地板采暖时,从卫生、塑料管材寿命和管壁厚度等方面考虑,要求的水温要低于散热器采暖系统。因此,采暖系统的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

8.3.4        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本条特别强调房间的热负荷计算,是为了避免采用估算数值作为集中采暖系统施工图的依据,导致房间的冷热不均、建设费用和能源的浪费。同时,负荷计算结果还可为管道水力平衡计算提供依据。

8.3.5        系统的热力失匀和水力失调是影响房间舒适和采暖系统节能的关键。本条强调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力求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达到系统水力平衡。当确实不能满足水力平衡要求时,也应通过计算才能正确选用和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水力平衡措施除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外,还包括设置可测量数据的平衡装置(包括静态平衡阀和动态平衡阀等),这些要根据工程标准、系统特性正确选用,并在适当的位置正确设置,例如当设置两通恒温控制阀的双管系统为变流量系统时,各并联支环路就不应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也称定流量阀或动态平衡阀)。

8.3.6        本条规定了采暖{zd1}计算温度,根据《住宅建筑规范》,为强制性条文。其中楼梯间和走廊温度,为有采暖设施时的计算数值,如不采暖则无{zd1}计算温度要求。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寒(A)区和严寒(B)区楼梯间宜采暖。

8.3.7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经常的热水供应(包括集中热水供应和设置燃气或电热水器)在有洗浴器的卫生间越来越普遍,沐浴时室温应相应提高,因此推荐有洗浴器的卫生间室温能够达到浴室温度。但如按25设置热水采暖设施,不沐浴时室温偏高,既不舒适也不节能。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可利用散热器支管的恒温控制阀随时调节室温。当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时,由于采暖地板热惰性较大,难以快速调节室温,且设计室温过高、负荷过大,加热管也难以敷设。因此,可以按一般卧室室温要求设计热水采暖设施,另设置“浴霸”等电暖设施在沐浴时临时使用。

8.3.8        套内采暖设施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是节能和保证舒适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相关要求一致。根据户内采暖系统的类型、分户热计量(分摊)方式和调控标准,可选择分室温控或分户总体温控两种方法。

对于散热器采暖,除户内采用具有整体控温功能的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分摊)外,一般采用在每组散热器设置恒温控制阀(又称温控阀、恒温器等)的方式。恒温控制阀是一种自力式调节控制阀,可自主调节室温,满足不同人群的舒适要求,同时可以利用房间内获得的自由热,实现自动恒温功能。安装恒温控制阀不仅保持了适宜的室温,同时达到节能目的。

对于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各环路的调控阀门一般集中在分水器处,在各房间设置自力式恒温控制阀较困难。一般可采用各房间设置温度控制器设定,监测室内温度,对各支路的电热阀进行控制,保持房间的设定温度;或选择在有代表性的部位(如起居室),设置房间温度控制器,控制分水器前总进水管上的电动或电热两通阀的开度,这种方式适用于房间控制温度要求不高的场所。

8.3.9        条文中对室内采暖系统制式的推荐,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一致。

住宅集中采暖设置分户热计量设施时,一般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的双管或单管系统。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进行分户热计量时,可以采用垂直双管或单管系统。住宅各户设置独立采暖热源时,分户独立系统可以是水平双管或单管式。

无论何种形式,双管系统各组散热器的进出口温差大,恒温控制阀的调节性能好(接近线性),而单管系统串连的散热器越多,各组散热器的进出口温差越小,恒温控制阀的调节性能越差(接近快开阀)。双管系统能形成变流量水系统,循环水泵可采用变频调节,有利于节能。设置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时,双管系统应采用高阻力型可利于系统的水力平衡,因此,推荐采用双管式系统。

当采用单管系统时,为了改善恒温控制阀的调节性能,应设跨越管,减少散热器流量、增大温差。但减小流量使散热器平均温度降低,则需增加散热器面积,也是单管系统的缺点之一。单管系统本身阻力较大,各组散热器之间无水力平衡问题,因此采用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时应采用低阻力型。

8.3.10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推荐按主要房间划分地面辐射采暖的环路,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要求一致。其目的是能够对主要房间进行分室调节和温控。当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时,采暖环路则是指发热电缆回路。

8.3.11    要求采用体型紧凑的散热器,是为了少占用住宅户内的使用空间。为改善卫生条件, 散热器要便于清扫。针对部分钢制散热器的腐蚀穿孔, 在住宅中采用后造成漏水的问题, 本条强调了采用散热器耐腐蚀的使用寿命, 应不低于钢管。

8.3.12    本条引自《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表8.3.12引自《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的能效等级涉及到节能,因此在本规范提出设计选用时对热效率的要求。

 

8.4              燃气

8.4.1        引自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4.2        考虑到除燃气灶外,热水器等用气设备也可能设在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因此,户内燃气立管设在燃气灶和燃气设备旁可减少支管长度,要尽量避免穿越其他房间,对于保持户内美观和安全都有好处,实际工程也都如此,本条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住宅立管明装设置是指不宜设在不便于检查的水管管井等密闭空间内,更不允许设在通风排气道内。如必须设置在水管管井内,管井还需设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设施等,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4.3        本条要求严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原《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有外窗的明卫生间允许安装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允许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设在“走道”和“其他非居住房间内”。考虑到卫生间使用热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住宅过道一般与起居室相通,户内除厨房、阳台无人居住外,其他房间都有居住的可能,因此,在这些位置本条都不允许设置燃气设备。

厨房通风良好指厨房能满足本规范5.3节要求,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且燃气灶和其他燃气设备能满足本规范8.5节的要求。

8.4.4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整理。

8.4.5        本条规定了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和{zd1}设计燃气用量的确定原则,即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应预留住户选择采用单户燃气热水器的条件。

 

8.5              通风

8.5.1        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在安设采暖空调设备的居住建筑中,往往围护结构密闭性较好,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需要引入室外新鲜空气(换气)。如果直接引入,将会带来较高的冷热负荷,增加能源消耗。  

目前居住建筑较少设置集中空调及其新风供应系统。对于寒冷和严寒地区,冬季采暖期较长、室内外温差较大,分户或分室回收排风热量,节能和经济效益都较明显。对于夏热冬冷地区,应根据当地气候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如果当地采用热回收装置在经济上合理,也建议采用质量好、效率高的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达到经济合理地节约能源的目的。

当寒冷和严寒地区的住宅设有较大规模的集中空调的新风供应系统时,则应按上述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的要求,设置排风热回收设施。

8.5.2        本条给出排油烟机排气的两种出路。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可节省设置排气道的空间并不会产生各层互相串烟, 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 且对墙体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应采取相应措施。当通过共用排气道排出屋面时,本规范第6.8.5条另有规定。

8.5.3        房间“全面通风”是相对于炉灶排油烟机等“局部排风”而言。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 在冬季关闭外窗和非炊事时间排油烟机不运转的条件下, 应有向室外排除厨房内燃气或烟气的自然排气通路。厨房不开窗时全面通风装置应保证开启,因此应采用xxx和节能的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装置指有避风、防雨构造的外墙通风口或通风器等。

8.5.4        当卫生间不采用机械通风,仅设置自然通风的竖向通气道时,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 室外气温越低热压越大。但在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的季节(如夏季),就不能形成自然通风所需的作用力, 因此要求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一般为排气扇)条件。

8.5.5        燃气设备的烟气排放,已经在8.4节和本节做出了明确规定。煤、薪柴、燃油等燃烧时, 产生气体更加有害,也需有排烟设施。除了在外墙上开洞通过设备的排烟管道直接向室外排放外, 一般应设置竖向烟囱。

烟囱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每户独用一个排气孔道直出屋面,。这种做法比较安全, 使用效果也较好, 但占用面积较多;。另一种做法是各层合用一个排气道, 这种做法较省面积, 但也可能串烟, 发生事故。{zh0}采用由主次烟气道组合的排气道, 它占用面积较少, 并能防止串烟。因此, 本条规定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8.6              空调

8.6.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包括北方寒冷(B)区在内,夏季使用空调设备已经非常普及,参考各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条文,本条规定至少要在主要房间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6.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可以采用专用排水管或就近间接排入附近污水或雨水地面排水口(地漏)等方式,有组织地排放,以免无组织排放的凝水影响室外环境。

8.6.3        住宅内各用户对夏季空调的运行时间和全日间隙运行要求差距很大。采用分散式空调器的节能潜力较大,且机电一体化的分体式空调器(包括风管机和多联机)自动控制水平较高,根据有关调查研究,它比集中空调更加节能和控制灵活。另外,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分户计量时,还应考虑电价因素,以免给日后的物业管理造成难度。因此目前住宅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较多。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直接涉及节能、安全,以及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的影响问题,因此,本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8.6.4        26和新风换气次数只是一个计算参数,在设备选择时计算空调负荷,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时用来计算空调能耗,并不等同于实际的室内热环境。实际的室温和通风换气是由住户自己控制的。本数据来源于。

8.6.5        室温控制是分户计量和保证舒适的前提。采用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可根据采用的空调方式确定。一般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可以方便地设置室温控制设施,分体式空调器(包括多联机)的室内机也均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能。风管机需调节各房间风量才能实现分室温控,有一定难度。因此,也可将温度传感器设在有代表性房间或监测回风的平均温度,粗略地进行户内温度的整体控制。

 

8.7              电气

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因套内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采暖(或过渡季采暖)和空调的方式、电炊、洗浴热水等因素而有很大的差别。本规范仅提出必须达到的下限值。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中应包括:照明、插座, 小型电器等,并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考虑家用电器的特点, 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

8.7.2        本条强调了住宅供电系统设计的安全要求。

TN系统中,壁挂空调的插座回路可不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但在TT系统中所有插座回路均应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总等电位连结” 是用来均衡电位, 降低人体受到电击时的接触电压的, 是接地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辅助等电位连结”, 是为了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

局部等电位联结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采暖管以及建筑物钢筋网和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可不包括金属地漏、扶手、浴巾架、肥皂盒等孤立金属物。尽管住宅卫生间目前多采用铝塑管、PPR等非金属管,但考虑住宅施工中管材更换、住户二次装修等因素,还是要求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或预留局部接地端子盒。

为了避免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住宅建筑要采取可靠的措施。由于防火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宜大于500mA,为减少误报和误动作,设计中要根据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空气湿度等因素,确定在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的分支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当住宅建筑物面积较小,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少时,可采用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xxx。当有集中监测要求时,可将报警信号连至小区消防控制室。当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多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8.7.3        为保证安全和便于管理,本条对每套住宅的电源总断路器提出了相应要求。

8.7.4        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本条要求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的插座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原规范规定公共部分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以实现人在灯亮,人走灯灭,达到节电目的。但在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夜间漆黑一片,对住户不方便;在设有安防摄像场所,除采用红外摄像机外,达不到摄像机对环境的{zd1}照度要求;较大声响会引起大面积公共照明自动点亮,如在夜间经常有重型货车通过时频繁亮灭,使灯具寿命缩短,也达不到节能效果;具体工程中,楼梯间、电梯厅有无外窗的条件也不相同。此外,应用于住宅建筑的节能光源的声光控制和应急起动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因此,本条强调住宅公共照明要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设计中要具体分析,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节能控制措施,并且要满足消防控制的要求。

8.7.6        电源插座的设置应满足家用电器的使用要求,尽量减少移动插座的使用。但住宅家用电器的种类和数量很多, 因套内面积等因素不同,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和种类差别也很大,我国尚未有统一的家用电器电源线长度的统一标准,难以统一规定插座之间的间距。为方便居住者安全用电,本条规定了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和部位的{zd1}标准,这是对应本规范5.1.2条的最小户型提出的。

8.7.7        住宅的信息网络系统可以单独设置,也可利用有线电视系统或电话系统来实现。三网融合是今后的发展方向,IPTVADSL等技术可利用有线电视系统和电话系统来实现信息通讯,住宅建筑电话通讯系统的设置需与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运营方式相结合。住宅建筑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要与当地信息网络的现有水平及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一致,根据当地公用通讯网络资源的条件决定是否与有线电视或电话通讯系统合一。

8.7.8        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对于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设置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的安全防范系统。在有小区集中管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呼救信号、紧急报警和燃气报警等纳入访客对讲系统。

8.7.9        门禁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要求。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住宅楼疏散门的防盗门锁须能集中解除或现场顺疏散方向手动解除,集中打开,使人员能迅速安全通过使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在确认火情后,须在消防控制室集中解除相关部位的门禁。当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要求能在火灾时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就能从内部打开出口门,以便于人员的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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