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维修保养的两个部分说明

机械维修保养的两个部分说明

2010-05-28 18:32:19 阅读5 评论0 字号:

维修保养大致可以分成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技术保养,即机手在使用过程中对机具能够做到的合理保管、日常检修、定期维护保养及正确的操作使用,这样可延长机具使用寿命,提高机具应用效果;另一部分是修理,即靠机手自身的条件和手段不能够解决的维修内容,如机具主要部件损坏的修复或换件修理,使用到一定期限后进行的中、大修及检测调整等,就必须到专门的农机维修服务网点或站、厂,请专业人员修理。

    一、技术保养

    农业机械的保养要按照“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切实执行技术保养规程,动力机械要按主燃油消耗量确定保养周期,按时、按号、按项、按技术要求进行保养,达到技术保养标准,确保机具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农业机械的保养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机车的高级保养应在机务管理人员指导下在室内进行。燃油动力机械要做到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五净(油、水、气、机器、工具)、六封闭(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机油加注口、机油检视口、汽化器、磁电机)、一完好(技术状态完好);配套农具要实行常年修理,做到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灵活)、五不(不旷、不钝、不变形、不锈蚀、不缺件)、一完好(技术状态完好)。

    二、农业机械的修理

    拖拉机、汽车、内燃机大修,必须由有大修能力的农机修配厂承担。农机修配厂要保证大修机车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功率、耗油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实行三包,并有明确的保修期限。要根据农机作业需要,对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及时修理。
    小型拖拉机可实行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办法。农机的维护修理也存在着服务质量问题。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我国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就规范农机维修行为、加强维修管理和保证维修服务质量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监督办法,农民可以依照这些办法去选择为自己提供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修理户。
    目前,我国的农机产品维修服务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农机产品制造厂商在各地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站(点),主要负责所产机具的售后服务及换件修理等;二是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农机维修单位和修理专业户(发给专门证书:“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农民的农机具需要维修服务时,首先考虑到厂商的特约维修服务站(点)去进行维修,其次考虑到具有“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修理服务单位或专业户去维修。若发生修理质量纠纷,只要是在获证单位(或个人)修理的,一般都能得到圆满解决。
    需要提醒的是,机具需要维修服务时,不要找无证的修理服务单位或个体户。从事农机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农机维修者,下同)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经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机维修业务。并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维修技术等级和维修设备年度审验。农机维修者必须依照农机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农机维修技术标准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制定,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农业机械维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制定。
    农机维修实行保修期制度,动力机械保修期不少于6个月,其他农机保修期不少于3个月。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修理部位质量缺陷的,农机维修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各级农机维修网点应严格执行农业机械修理工艺规程及修理质量技术标;农机修配厂要加强修理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精度,提高设备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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