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南港居委会申领获发3.3万斤大米(价值48180元)救济后,即将大米运到儋州市那大镇,以每斤0.9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间米店,得款29700元。南港居委会按每艘船发放100元给86位船主,合计8600元,并要求船主签名捺印领取救济粮100斤到400斤不等,以充足民政局拨来的救济大米数。余下21100元没有入账就挪作他用。
2007年,南港居委会再次申领救济粮3万斤大米(价值46500元),再以上年相同做法,以每斤1.10元的价格出售给米店老板,得款33000元。南港居委会按每艘船发放100元给86位船主,合计8600元,并要求船主签名捺印领取救济粮300斤至350斤不等,以充足民政局拨来的救济大米数,余下的24400元没有入账就挪作他用。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黄石奎、黄志清分别于2009年9月8日和17日被儋州警方抓获。据儋州纪委有关人员介绍,纪委和检察院对该案的定性产生了分歧,儋州纪委认为应以贪污罪定性,而儋州检察院则认为黄石奎的行为是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随后儋州检察机关以挪用特定款物罪批准逮捕两人。该罪属公安机关管辖,2009年6月26日,儋州检察院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侦办。
黄石奎及黄志清被抓获,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认真调查,中间又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做了补充侦查。
2010年1月25日,儋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黄石奎、黄志清两人的决定。该决定称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第273条即挪用特定款物罪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同月27日和28日,儋州警方分别将黄石奎和黄志清释放。黄石奎一被释放,有人就在居委会办公楼及村里挂起“热烈欢迎黄石奎书记返回就职”的横幅,更在村里燃放鞭炮庆祝,燃放的鞭炮纸屑在地上都铺了厚厚的一层。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石奎、黄志清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居委会党支部正、副书记,将政府下拔的价值共计94680元的救济粮出售得款62700元,并将得款17200元发放给渔民,余款45500元挪作他用。二被告挪用价值共计77480元救济粮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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