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
{dy}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规定;
(三)对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以及被评审单位相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四)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