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农民购买到假劣农资常因缺乏凭证而投诉无门,如今这一问题可望得以解决。
日前,广东省工商局实施《关于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的工作意见》(下称《意见》)明确,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资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近年,国家对农资市场监管越来越严,尤其在放开化肥经营后,国家工商总局去年11月随即颁布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5月17日广东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广东省内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的经营者,要建立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销售凭证和缺陷产品处理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
省工商局要求,农资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农资商品,按品种索取并查验三种票证,包括:供应商(包括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如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登记证,以及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农资商品的检验报告,进口商品只需提供进口商检证明作为质量证明;证明产品来源的销售凭证。
如果因现实条件所限,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资的经营者,难以获取供应商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的,可向辖区工商部门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免予索取上述两项证明,但经营者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有关销售凭证。
《意见》要求,农资经营者应当如实建立进货台账,进货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商品型号、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农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账。有条件的农资经营者可使用省工商局免费提供的农资进销台账终端软件或其他管理软件记录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地处乡村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资商品的经营者,如因实际困难而无法记录电子台帐或纸质台帐的,可向辖区工商部门备案后,将供货商出具的证明产品来源的销售凭证,按时间顺序装订或粘贴成册,形成当月进货台帐;已使用农业部门印制并推广使用的格式台帐的,工商部门也予以认可,不再要求另行建立进销货台帐。
对于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企业,可由总部或配送中心对实行统一配送的农资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进行统一查验、统一保管,出具附有“连锁查验”标志的销售凭证,可免予索取保存该商品有关证明文件。
值得农民注意的是,在购买农资商品时,要看清楚农资店提供的销售凭证,应当包含: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型号;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及价格;销售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这样万一出现质量问题,索赔就有了合法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