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毂出口反倾销政策汇总
1、 欧盟对华铝合金轮毂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17年1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aluminium road wheels)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其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裁定对华铝合金轮毂的从价税为22.3%。
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708 70 10和ex 8708 70 50;欧盟TARIC编码为8708 70 10 10和8708 70 50 10。本次日落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

2009年8月13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0月28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5年10月27日,应欧洲轮毂制造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Wheels Manufacturers)于2015年7月16日提交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启动本次日落复审调查。


2、阿根廷对华铝合金轮毂作出反倾销终裁
2018年1月5日,阿根廷生产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第1-E/2018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直径不小于355.6毫米(14英寸)且不大于457.2毫米(18英寸)铝合金汽车轮毂(西语:ruedas de aleación de aluminio sinneumático)作出反倾销终裁:
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按其FOB价格的36.9%征收反倾销税。
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708.70.90。决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16年7月7日,阿根廷生产部发布2016年7月1日第169/2016号决议,应本国企业POLIMETAL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阿根廷生产部2017年6月13日发布第460-E/201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作出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但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3、欧亚经济联盟对华铝轮毂作出反倾销终裁
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第2019/152/AD24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中国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的铝合金轮毂产品(俄文:Литые алюминиевые колесные диски)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裁定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铝合金轮毂存在倾销,涉案产品的进口对欧亚经济联盟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故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铝合金轮毂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税率为33.66%
本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 70 500 1、8708 70 500 9项下的产品。

应《СКАД》铸造机械厂和《Ки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申请,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18年2月2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


4、美国对华钢制轮毂作出双反终裁
2019年3月2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轮毂(Steel Wheel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1)基于不利可得事实,中国普遍倾销率为231.70%。
(2)强制应诉企业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Sunrise Wheel Group Co., Ltd.)、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Jingu Company Limited)和上海誉泰实业有限公司(Shanghai Yata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补贴率为457.10%、中国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补贴率为457.10%。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将于2019年5月6日对本案作出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708.70.4530、8708.70.4560、8708.70.6030、8708.70.6060、8716.90.5045和8716.90.5059项下的产品以及税号4011.20.1015、4011.20.5020和8708.99.4850项下的部分产品。

在本案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均存在为规避肯定性终裁结果而大量出口涉案产品的紧急情况。在本案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裁定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紧急情况。因此决定本案双反措施将追溯至本初裁公布于xx公报之日前90日对上述企业在美国海关报关的涉案产品生效。

2018年4月17日,应AccurideCorporation和Maxion Wheels Akron, LLC于2018年3月27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轮毂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8年5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轮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2018年8月2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轮毂作出反补贴初裁。2018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轮毂作出反倾销初裁。据美方统计,2017年中国对美出口涉案产品约3.88亿美元。


5、欧盟对华钢制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9年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车轮制造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Wheel Manufacturers)代表钢制轮毂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25%产量的生产商于2019年1月3日提出的申请,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轮毂(Steel Road Wheel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708 70 99和ex 8716 90 90(TARIC编码为8708 70 99 20、8708 70 99 80、8716 90 90 95和8716 90 90 97)。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5年1月1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6、阿根廷对华轮毂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曾经有过调查,但是取消了)
2018年12月18日,阿根廷生产与就业部发布2018年第139号决议,宣布应阿根廷企业DISTRIBUIDORACOMERSUR S.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毂(直径不小于444.5毫米(17.5英寸)且不大于622.33毫米(24.5英寸),宽度不小于152.4毫米(6英寸),
用于公共汽车、卡车、拖车和半挂车,西语:ruedas de acero, de diámetro nominal superior o igual a 444,5 mm (17,5”), peroinferior o igual a 622,33 mm (24,5”) y ancho nominal superior o igual a 152,4mm (6”), de los tipos utilizados en autobuses, camiones, remolques y semi-remolques)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8708.70.90和8716.90.90。

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2月~2018年11月,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本决议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次日生效。


其中阿根廷于2009年对原产于中国的钢轮毂(直径在444.5~622.3毫米、宽度大于152.4毫米、用于客车、卡车和拖车的钢制轮圈)采取FOB离岸价格3.14美元/千克的临时{zd1}限价措施,该措施将于2009年11月20日生效,有效期4个月。 
但此决议于2014年取消,政策如下:
阿根廷经济和公共财政部贸易国务秘书处外贸副国务秘书处照会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经商参赞处,通告根据2014年12月23日第1074/2014号决议,阿方决定结束对原产于中国的钢轮毂(南共市税号8708.70.90和8716.90.90)开展的反倾销调查,同时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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