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均今年39岁,家住兰考县堌阳镇某村,日南高速经过该村村北。2010年1月10日晚20时许,李某与本村房卫、朱丰在家门口烤火,忽然听到村北高速公路上“咣当”一声巨响,三人到现场发现一辆红色小轿车和一辆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边有一个旅行箱,就趁他人不注意把旅行箱甩到高速公路南侧防护网外面,后来绕道把旅行箱拿走了。
经查,2010年1月10日当晚发生车祸的一方当事人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居民王某(在车祸中死亡)和其几个朋友李梅、康世、王香,王某驾驶的红色轿车沿日南高速行至兰考县固阳镇朱庄路段时和一辆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后备箱里的旅行箱甩下,该旅行箱被被告人李某拿走。旅行箱内有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移动硬盘、手机各一部,以上物品价值356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将赃物上交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将所盗赃物全部上交公安机关,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均乘人之危,实施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