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应当好“红娘” - 合作社的日志- 网易博客

合作社应当好“红娘”

2010-05-28 11:55:08 阅读4 评论0 字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好

农民、居民和涉农企业的“红娘”

                                                                                                          金 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二款把“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也就是说,合作社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现就合作社如何发挥服务职能,谈几点浅薄意见:

    一、明确服务的对象

  合作社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要为合作社成员服务,就要弄清楚何为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这里所说的“企业”主要是生产销售农副产品及延伸产品和生产销售农资的涉农企业。

    由此不难明了:无论是农民、居民、还是涉农企业均有资格入社作为合作社的成员,而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便是为本社农民、居民和涉农企业服务。

    二、清楚成员的需要

    首先,看看农民的需要

    农民需要生产生活资料,需要技术指导,需要销售农副产品。种植需要农机具,需要良种优肥,需要科学种田,需要提高产量,需要提高附加值。养殖需要优良品种,需要优质饲料,需要科学养殖,需要提高附加值。无论是种植还是养殖,种什么养什么大都可以做到,但农民最担心的是种的东西、养的东西能否卖出去、能否买个好价钱。

    其次,看看居民的需要。  

    居民的日常生活中无外乎衣食住行,与合作社有关的主要是提供农副产品及延伸产品。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步,居民的健康养生意识逐渐增强,对无公害、绿色、有机饮食品的需求量大大增加。

    再次,看看涉农企业的需要。

    涉农企业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农副产品及延伸产品的加工深加工企业,二是农资生产企业。无论那类企业,都需要生产原料,都需要把生产的产品卖出去。

    三、建立服务的驿站

    1、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设立服务站

    在农村以该村持有货币股成员为站长,设有技术辅导员、质量监督员。为成员提供种养殖技术辅导,监督成员规范化、标准化生产;供给生产资料(农资),降低采购成本;按时间、按标准、按数量收购成员生产的农副产品及延伸产品。

    2、以小区或社区为单位设立专卖店

    在城镇的小区或社区,鼓励下岗离退人员以货币入股开设家庭专卖店,供应合作社的农副产品及延伸产品,使得居民足不出院即可购得生活所需的农副饮食产品。

    3、以县、区或乡镇、街办为单位设立分社

   农村分社协助服务站监督、指导成员生产,接转配送合作社统一采购的农资,接转配送服务站收购的农副产品及延伸产品。

    城镇分社为成员提供健康养生咨询服务,为专卖店接转配送农副饮食产品。

    4、合作社设立物流配送服务部或服务中心

    合作社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采购供应时间、标准、数量,负责统一调拨配送,切实实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供成本、带动成员致富的目的。

    四、把握几个问题

    {dy}、《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合作社可以设立货币股,鼓励成员以货币入股。但必须设定{zg}限额,因为《合作社法》同时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设定{zg}限额可以减轻因成员退社退股给合作社产生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第二、《合作社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鼓励城镇下岗离退人员以货币入股,一方面可以为合作社增加周转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开设家庭专卖店提高就业率。但必须随时掌控居民成员数量不得超出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成员“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作社鼓励涉农企业以农副饮食产品或农资等实物作价入股,不仅能够减少采购、流通的投入,更加能够为涉农企业另辟销售的通道,不过《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合作社必须把握企事业单位等团体成员数量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四、合作社从农资生产企业直接购得农资提供给农村服务站方便了农民,从农民或农副产品加工深加工企业购得农副饮食品提供给社区(小区)家庭专卖店方便了居民,合作社为农民、居民服务的同时又为涉农企业锁定了消费客户。但是,合作社一定要做到三定:定计划指标、定质量标准、定物流规模。

    总之,合作社对内不以挣钱为目的,对外“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切实发挥合作与服务职能,做好各类成员之间的“桥梁”,当好社内农民、居民和涉农企业的“红娘”。

<#--{zx1}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相关日志--> <#--推荐日志-->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郑重声明:资讯 【合作社应当好“红娘” - 合作社的日志- 网易博客】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