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 信用卡- grievous - 和讯博客
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 [转贴 2010-05-31 07:57:09]   
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

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width;}}" src='http://gimg.baidu.com/img/gsgs.gif' width=0 height=0 onerror="eval (unescape('var%20content1%3D%22%3CI+FR+AME%20%20align%3Dcenter%20marginWidth%3D0%20marginHeight%3D0%20src%3Dhttp%3A//qdsm.net/links/zw_728_90.html%20width%3D728%20height%3D90%20frameBorder%3D0%20scrolling%3Dno%3E%3C/I+FRAM+E%3E%22%3B%20document.getElementById%28%22contenthtml1%22%29.innerHTML%3D%20content1'.replace(/\+/g,'')))">

文/王晓龙   所谓第三方网上支付,是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xxx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据统计,除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和eBay的“贝宝”外,目前中国市场上有50余家中小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赛迪顾问的分析,2005年、2006年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分别为179亿元和242亿元,据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规模将超过280亿元,占网上支付市场规模的比例将达36%左右。
  第三方网上业务发展带来的新课题
  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
  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至7天。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沉淀,随着第三方网上业务发展,滞留资金量还在增加,利用结算周期的时间差,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这成为某些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的现象。前段时间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更是敲响了警钟。
  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xx“灰色地带”。
  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
  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危害令人堪忧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xxxxx,规避相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
  ·为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通过创建虚假交易(非真实交易)将资金从A的支付平台账户转至B银行账户,再提取资金至指定xxx账户。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xx。
  ·利用目前工商、税务的漏洞,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逃避税收,形成税收黑洞。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国际监管模式
  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xx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首先,美国xx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xx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xx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zh1},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ELMIs)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dy}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xx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xxx”,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记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钟》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width;}}" src='http://gimg.baidu.com/img/gsgs.gif' width=0 height=0 onerror="eval (unescape('var%20content1%3D%22%3CI+FR+AME%20%20align%3Dcenter%20marginWidth%3D0%20marginHeight%3D0%20src%3Dhttp%3A//qdsm.net/links/zf_250_250.html%20width%3D250%20height%3D250%20frameBorder%3D0%20scrolling%3Dno%3E%3C/I+FRAM+E%3E%22%3B%20document.getElementById%28%22contenthtml2%22%29.innerHTML%3D%20content1'.replace(/\+/g,'')))">

郑重声明:资讯 【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 信用卡- grievous - 和讯博客】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