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9 20:12:23 阅读3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济南市长清区众惠食品厂企业标准
复合调味料 济南市长清区众惠食品厂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济南市长清区众惠食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金河。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众惠食品厂
地址: 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术语和命名、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以味精、食用盐、白砂糖、为原辅料,经配料加工,再制造而成的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1988 包装材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5009.7-2003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5461 食用盐
GB/T8967-2000 谷氨酸钠(%99味精)
GBT12457-1990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1500-1992 味精
GB/T2845-2007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
3 命名和分类
按加工工艺、风味、配料和含量不同,产品分为:1#、2#复合调味料。
4 技术要求
应符合GB317的规定。 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应符合GB/T2845-2007的规定。 应符合GB8967-2000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配料→混匀→制粒→干燥→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1# 2# 水分/(g/100g) ≤ 5.0 5.0 谷氨酸钠(99%味精)/(g/100g) ≥ 50 45 氯化物(以NaCl)/(g/100g) ≤ 43 45 白砂糖(以蔗糖计)/(g/100g) ≤ 5 10 呈味核苷酸二钠/(g/100g) ≥ 0.8 0.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0.5 铅(以Pb计)/(mg/kg) ≤ 1 1 表 3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取10袋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按四角平分取样。将样品置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7.2 理化检验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T8967-2000第6.3的规定测定。 按GB/T12457-1990第3章检测 按GB/T5009.7-2003的规定检测 按GB/T2845-2007的规定检验 7.3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分别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8.2抽样 批量在250箱(包)以下,随机抽取6箱(包),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 8.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谷氨酸钠、氯化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名称为“复合调味料”。 9.2 包装 9.3运输 9.4 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