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发现疑似被拐乞讨、卖艺儿童处理办法_天涯博客_有见识的人都在此 ...
  转载自 -大树
  
  
  
  
  一、掌握和学习公安部的打拐精神,理解什么是疑似被拐卖的流浪、乞讨、卖艺儿童。详见文后公安部公布的“如何识别身边的拐卖犯罪”。
  
  
  
  二、事先拍照,保留证据,报案的同时如果有时间及时将照片上传网站,并与群主联系以便家长马上进行核对。
  
  
  
  提醒志愿者:在志愿者注册后及时在宝贝回家寻子网论坛注册ID,以便及时将所有情况在论坛发帖;发帖时要注明照片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QQ号码和志愿者昵称)、以及处理过程中的整个环节,对恪尽职守的xx予以表扬,对玩忽职守的行为予以曝光。
  
  
  三、及时拨打110,跟进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情况,将情况及时向协会报告,在跟进中提出自己的疑问,对身份不进行核实的和询问就放人的,及时进行投诉。要记清楚报案经过、报警内容、处警情况以及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四、与xx合作时要标明宝贝回家志愿者的身份。要求和提醒民警在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亲子关系后才能放人,否则按照疑似被拐儿童进行身份确定。
  
  
  
  五、有可能的话,在照相报警时多去几个人,以互相照应;记清楚接警xx和处理人的身份或者警号。
  
  
  
  六、并不是所有的乞讨孩子都是拐来的,大家应该加以区分;报警时,可对xx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要肯定对方就是人贩子。
  
  
  
  
  
  
  
  请参照:
  
  《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点击进入链接)
  
  
  
  《四部委关于开展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公刑[2009]2125号) (点击进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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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识别身边的拐卖犯罪
  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9年05月07日
  
  
  
  
  
  
  从表情异常中观察识别诱逼劫持妇女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劫持妇女一是“诱”二是“逼”,两者在巡逻守护中都不难发现,一些妇女见人过往时大声呼救,也有些妇女惧于犯罪分子的淫威而不敢出声,但衣着不整,惊恐不安,泪痕可见,虽不敢多言,但渴望有援助的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拐卖妇女,多以招工、做生意、赚大钱为诱饵,被拐的多数为农村妇女,在不明自己的处境前,她们甚至会和人贩子一起制造谎言,给识别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但随着盘查的深入,人贩子就不能自圆其说,逐步露出马脚。
  被拐幼儿童多系学前幼儿,和人贩子大都非亲非故,人贩子短时间内难以和幼儿建立类似亲情的情感关系,幼儿常常有哭泣、不顺从、甚至拒绝吃饭喝水等表现,保安员如发现有幼儿与所陪护的成人在较长时间中表现出上述不和谐的情况时,可注意大人、小孩的表情,再加以判断。
  
  如果您看见街上有人带小孩在乞讨、卖艺,而:
  
  1、怀抱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
  2、儿童伤痕及残疾可能是人为造成;
  3、将儿童放置在冰冷地面或暴晒,对儿童健康不管不顾;
  4、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流脓出血,没有采取任何包扎措施;
  5、采用铁锁、铁链等方式禁锢小孩手脚;
  6、仅有儿童躺坐在地上,不见大人踪影或大人躲在远处监视观察;
  7、乞讨的大人衣服整洁,而怀抱或带着的小孩却浑身脏乱;
  8、一名大人带多名残疾儿童乞讨。
  
  如果您在车站或车上看见:
  
  1、怀抱婴幼儿的女子对孩子的哭闹不管不顾,长时间不喂奶也不喂水;
  2、男人怀抱小孩,没有女性陪同,表情紧张,神情可疑;
  3、多名女性每人怀抱一个婴儿,另有随行者专门看管行李;
  4、儿童一直哭闹,吵着要找爸妈,而随行大人神情紧张,表情极不耐烦,极力制止;
  5、男子带一名或多名妇女随行,妇女显得惊恐不安,不敢言语。
  
  
  
  发现上述情况请立即向警方举报:
  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打拐信箱:http://www.mps.gov.cn/n16/n983040/n1294479/n1552343/index.html
  
  
  
  
  
  解救乞讨儿童的法律依据
  
  
  
  请志愿者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评论:依法及时受理,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dy}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xx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xx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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