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7种行为_济南育英中学教科研博客
父母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7种行为
本报5月27日讯(记者 季耀昆)《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今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突出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主体,并对保护机构、家庭保护等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调查统计,我省现有未成年人1747万人。1989年11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发展机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原《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修订。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承担{dy}责任。修订草案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家庭保护是重中之重。对此,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其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7种行为,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允许、强迫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同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一些行为,包括吸烟、酗酒、旷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xx、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携带管制刀具、辱骂他人、打架斗殴、强行索要他人财物;xx、xx、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修订草案还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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