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函
致:AZQ先生
关于:《关于购买长安区工商局SXH新宿舍协议》终止事宜
敬启者:
根据2004年2月18日《关于购买长安区工商局SXH新宿舍协议》及该协议履行情况,现向你发送催告函,函告如下:
该协议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我方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该合同之权利义务履行应予终止。请你于此函发送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处领取你所支出之二十五万四千元人民币,逾期之全部法律责任,均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催告人:SXH
2009年2月28日
附:
领款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办公楼
领款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4:00-17:00
SXH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九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y}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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