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分区是市场经济国家广泛使用的限制土地使用权、防止土地利用的负外部性、保护特定的土地资源,从而在总体上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措施。设置土地用途(管制)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地利用的负外部性、保护特定土地资源,所以,在市场配置不发生负外部性的地方和不是为了社区和国家利益需要特别保护的土地资源,就不必设置土地用途(管制)区。土地用途(管制)分区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干预措施,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所以,必须立法作为它实施的依据。
土地用途分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以土地用途分区作为实施规划的手段。所以,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本县(市)、乡(镇)的规划目标;规定土地用途分区;配置公共物品用地;划定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区的范围。
新《土地管理法》已把土地用途分区列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的内容,但尚未就土地用途分区的类型和管制规则立法。许多人对土地用途分区的理解不对: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成分配用地指标、确定每块土地用途的规划,而把土地用途分区做成了规划的土地利用类型的聚类。
二、但也未必就是“一抓就灵”。譬如对于江宁大学城存在的土地“边批边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求“必须立即停工,并接受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查处”。但是记者在采访涉及此事的某高校负责人时,他对记者说:工程的开展还在按计划进行,因为“我们是在履行和江宁区政府的协议”,有关土地违法的事情应该由江宁区政府来解决。
而江苏省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则对记者说,在土地问题上,高校其实并不担心。因为投资是国家的,如果一定要求其停工甚至复垦,受损失的还是国家。他坦率地说,这些高校的土地证最终还是能够办下来的。“即使办不下来,他们也不怕。”他强调道。
虽然就大学城本身的投入来说,政府做的是“亏本买卖”,但是对于通过大学城的建设可以带动江宁地区人文环境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带动了产业的发展,推进了城市化的进程。所以从战略上讲,大学城建设对于江宁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大学城大大提高了周边科学园的品位,对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而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大踏步前进又为大学城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大学城的建设与科学园的发展已经实现了良性互动。所以,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和政绩,在某种程度上会支持和庇护大学城建设。
从局部看,大学城建设对于提高一个地方的GDP增速显然具有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由此导致的滥占耕地问题、失地农民问题等等终究还是要对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