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法院驳回撤销羁押声请:将陈水扁延押2个月

台北法院驳回声请:陈水扁延押2个月

剑啸

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法官蔡守训昨晚作出决定,将陈水扁的羁押时间延长2个月,原因是之前押扁的犯嫌重大、有串证、逃亡、湮灭证据等因素并没有消失。

驳回扁撤销羁押声请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审判中羁押不得超过3个月,若法院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可延长羁押,每次不得超过2个月,延押以3次为限。

但陈水扁被控多项贪污犯行,且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若法官认为有必要,即可延押,不以3次为限。陈水扁是于2008年12月30日遭法院羁押。

“高院”先前撤销北院驳回陈水扁羁押抗告的裁定,认为北院未详细说明羁押理由。北院合议庭这次在裁定中再次指出,全案陈水扁及其家人与亲信部属的犯罪,所涉犯嫌罪责严重,且陈水扁为求自保,一再利用影响力阻碍司法程序进行,所图无非为掩盖或拖延司法诉追。

合议庭指出,陈水扁在先前吴淑珍“国务费案”审理时,将部分卷证核定为{jd}机密,要求法院返还卷证,使诉讼无法进行,企图掩饰与犯罪有重大关联性的情事明确。

合议庭表示,依现实情况来看,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审判,尤其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即使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也无法取代羁押,羁押陈水扁属于保全诉讼程序进行、追求真实发现的{zh}手段,因此驳回陈水扁撤销羁押的声请。

至于裁定延长羁押陈水扁,合议庭在新闻稿中指出,衡量人权保障及公益目的考量,客观上仍有羁押陈水扁的必要,且衡量陈水扁在看守所监控下,肆无忌惮灭证、串供的可能性将降低。由于陈水扁羁押期限将届,合议庭认为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都没有改变,因此裁定陈水扁自3月26日起延押2个月。

“高院”驳回移审声请

另外,陈水扁声请将案件转移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台湾“高等法院”3日驳回声请。“高院”认为,扁案由目前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并未违反规定。“高院”裁定指出,陈水扁声请案件移转的理由,主要认为台北地院当初整个分案过程违反“法官法定原则”,若由台北地院继续审理,将难以期待公平审判。

裁定表示,扁案虽原本经抽签分给周占春合议庭审理,但周占春合议庭依据北院刑事庭分案要点,以行政签呈签请北院内部审核小组决议,改由承审吴淑珍机要费案的蔡守训合议庭并案审理,属相牵连案件并案,合乎法定程序,没有违反“法官法定原则”。

“高院”认为,虽然陈水扁引用部分学者及法官对北院分案所提出的不同意见,作为违反“法官法定原则”的依据,但相关评论终究是个人观点与建议,既然无证据显示蔡守训合议庭与被告有私人宿怨、或与当事人有亲谊恩怨,就难据以推定承办法官不能公正审案,因此没有移转管辖的必要。(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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