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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亲属经商应采取审批制
   ——“法官入股煤矿案”的思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13811730921
  
   陕西神木法官张继峰起诉某煤矿要求分红,一审胜诉后被媒体曝光,舆论哗然。那边厢,王家岭矿难刚刚过去,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烟消云散,一个个破碎的家庭痛不欲生。这边厢,身为法官的煤矿投资者却赚得盆满钵满,180万元的投资,短短四年时间获利高达1460万元。如此暴利不由得让人目瞪口呆。联想到矿难死者只有区区数十万的补偿金,怎么不让人怒发冲冠!
  
   愤怒之后,让我们回归理性,思考其中的法律问题。
  
   法官入股煤矿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根据这些规定,张法官入股煤矿的行为是无效的,提出的分红主张应当得不到支持。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业的主管,并没有依职权直接参与办煤矿,原告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体成立。”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两个专业名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谓的“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所谓的“效力性规定”包括两种:“1、明确规定了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2、虽未明确规定合同无效,但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法》、《公务员法》的确没有明确表述法官、公务员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张法官入股煤矿的合同继续有效,会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呢?
  
   《法官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的立法本意在于: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由于个人利益的驱动,公职人员将一部分时间和精力用在私人的营利活动中,必然影响到公务活动的效率。同时,公职人员是国家形象的代表,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如果公职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会使群众对公务行为的xx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且,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可能会对其职务的廉洁性造成影响。在从事营利活动的过程中,公职人员有可能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其营利活动创造有利的环境,谋取更大的利益或者避免利益的损失。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有关部门才三令五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毫无疑问,公职人员进行营利性活动,必然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现实的和潜在的损害。因此,《法官法》、《公务员法》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张法官入股煤矿的行为是无效的。
  
   张法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张法官入股煤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一点已经得到确认。那么大家关心的是,有关部门将如何处置这种行为,张法官有没有构成犯罪?
  
   从媒体报道的消息来看,张继峰法官用于投资的180万元来自其出售房屋和街产的所得,资金来源合法。张继峰作为法院监察室的副主任,与煤矿业务差着十万八千里,也应该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张继峰才能这么理直气壮地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事情是否真的这么简单呢?
  
   180万元的投资当年就可收回,四年可以获得八倍以上的巨额利润。如此高额的xxxx,任何人都会趋之若鹜。这样的好事为什么会落在张法官的头上呢?作为张法官同学的陈某,为什么当初拉其入伙发大财,四年之后双方又反目,对薄公堂?
  
   在法庭上,陈某提出张法官的实际入股只有60万元。笔者还注意到,当初张法官变卖房产的对象也是“陈某”,如果两个“陈某”是同一人,这意味着,陈某当年从张法官处拿到的资金其实还要扣除其支付的43万元房款。也就是说,如果陈某是因为入股煤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才拉张法官加入的话,他其实从张法官处获取的货币资金量是非常少的。陈某为什么不找一个资金更充足的人加入呢?
  
   如果陈某拉张法官入股是不是基于同学情谊,而是出于报恩的原因(媒体报道说张法官曾任某法庭庭长)或者希望通过张法官的关系摆平一些事情,那么张法官的行为可能涉嫌职务犯罪。
  
   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在这里,张法官没有参与煤矿的管理、经营,他虽有实际出资,但是如果其出资行为只是掩人耳目,或者其出资并没有达到股份比例要求的数额,由陈某实际出资或为其垫付了部分出资(陈某提出张法官的出资只有60万),这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如果张法官的行为构成受贿,那么其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分红就是明目张胆的“索贿”了。
  
   法官妻子的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吗?
  
   在本案的庭审中,张法官一方认为:“张的妻子王和霞并非法官也非公务员,其投资权益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确实,我国公务员待遇相对不高,一些公务员的家属没有正式工作,或者因为单位效益不好而下岗,不得不经商贴补家用。虽然国家有关规定明文禁止领导干部亲属经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公务员亲属进行营利性活动。
  
   如果立法禁止公务员亲属为家计而进行一些必要的营利性活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会逼得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但是如果不禁止的话,又会导致某些公职人员通过亲属从事营利活动的条件,变相贪污、收受贿赂或者隐瞒犯罪所得。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笔者认为,在制定有关政策、法律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职务廉洁性与公务员生活压力之间的平衡,对公务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采取审批制度,允许公务员亲属为生计而从事的小型营利性活动,如家政、餐饮、零售店等。公务员亲属未经公务员单位审批而进行的营利性活动,可作为违纪处理,如果查明公职人员在其亲属进行的营利性活动中利用了职务便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到本案中,如果张法官构成犯罪,其妻子作为“特定关系人”,所谓的投资权益属于非法收入,毫无疑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张法官的行为只是违法,其妻子的投资权益同样得不到保护。合同无效的原则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回复到投资之前的状态,张法官可以拿回自己的投资款,但是应当退回已经取得的红利,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笔者认为,本案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部门对法官张继峰进行处分,其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我们且拭目以待{zh1}的结果。
  
  易胜华律师 13811730921
  
  2010年5月26日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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