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合患者在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期间,使用全血、成份血及《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血液制品及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限川崎病、手足口病)时,患者自付该项费用的50%后,其余部分纳入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医疗检查项目,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报科主任审核后,患者自付30%,其余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特殊卫生材料应{sx}国产产品,国产产品单价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个人自付50%后,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合资及进口特殊卫生材料,个人自付50%后,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使用特殊卫生材料应事先告知参合患者,并签订告知同意书。
此外,跨年度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按出院日结算,执行第二年的补偿标准;未连续参合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执行参合当年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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