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丸计划你了解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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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丸计划你了解多少? (poison pill)长期以来就是理想武器。毒丸计划是美国xx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最初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毒丸计划于1985年在美国特拉华法院被判决合法化。 在最常见的形式中,一旦未经认可的一方收购了目标公司一大笔股份(一般是10%至20%的股份)时,毒丸计划就会启动,导致新股充斥市场。一旦毒丸计划被触发,其他所有的股东都有机会以低价买进新股。这样就大大地稀释了收购方的股权,继而使收购变得代价高昂,从而达到xx收购的目的。美国有超过2000家公司拥有这种工具。 “毒丸”计划一般分为“弹出”计划和“弹入”计划。“弹出”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譬如,以100元购买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目标公司200元的股票。“弹出”计划最初的影响是提高股东在收购中愿意接受的{zd1}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价为50元,那么股东就不会接受所有低于150元的收购要约。因为150元是股东可以从购股权中得到的溢价,它等于50元的股价加上200元的股票减去100元的购股成本。这时,股东可以获得的{zd1}股票溢价是200%。 在“弹入”计划中,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100%,就是说,100元的优先股以200元的价格被购回。而敌意收购者或触发这一事件的大股东则不在回购之列。这样就稀释了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弹入”计划经常被包括在一个有效的“弹出”计划中。“毒丸”计划在美国是经过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Chancery)法院的判决才被合法化的,由于它不需要股东的直接批准就可以实施,故在八十年代后期被广泛采用。 毒丸计划一经采用,至少会产生两个效果:其一,对恶意收购方产生威慑作用;其二,对采用该计划的公司有兴趣的收购方会减少。 有许多研究认为,毒丸计划这一反收购工具往往用于抬高主动收购方的价码,而非真正阻碍交易的达成。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易手率高,公司股权控制变化极大,毒丸计划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反收购手段。但在公司治理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毒丸计划的采用率已大幅度下降。公司董事会不愿给外界造成层层防护的印象。公司治理评估机构也往往给那些有毒丸计划的公司较低的评级。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也不愿意看到董事会人为设立一道阻碍资本自由流通的障碍。 毒丸术亦称毒丸计划,最早起源于股东认股权证计划。这一认股权证计划授权目标公司股东可以按照事前约定的高折价认购目标公司股票的认股权证(flip-in pill:中性反应的),或也可以认购成功收购公司股票的认股权证(flip-overpill:烈性的毒药丸子),全面成功的设计方案可以令其“毒性”兼而有之。1985年,美国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 Chancery)法院判决毒丸术合法,确认毒丸术的实施无须股东直接批准即可实施。毒丸术因此在八十年代后期在美国被广泛采用。但实践表明,毒丸术对目标公司股价和股票收益的影响甚微。 毒丸术是一种负向重组方式。通常情况下表现为目标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其董事会启动“股东权利计划”,通过股本结构重组,降低收购方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或增加收购成本以减低公司对收购人的吸引力,达到反收购的效果。 毒丸术与反并购紧密相关,是很好的事前防御准备。它有助于抑制敌意收购,在公司内部多种防御策略选择中应该是xxx的方法之一,在美国适用尤其广泛,许多有一定远期前景的公司出现暂时性股价暴跌,则这些公司极易成为被收购目标。譬如许多互联网公司在遭遇股价暴跌时就会面临敌意收购,此时互联网公司往往采用毒丸术,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敌意收购。 毒丸术在美国盛行的原因与美国的法律环境有关,根据美国普通公司法的规定,美国公司只要在其公司章程中有明确授权,即享有各种类别股份的发行权而无须其他审批,因此,毒丸术在美国很有市场。但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却没有这样的土壤,因为在英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采用毒丸术作为反并购手段不合法。 目标公司一般在企业章程中作特别规定,如规定一旦遭遇恶意收购者,收购者须向企业的各种利益主体,包括原有的股东、债权人以及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支付一笔可观的补偿金额,从而给收购设置极高的附加成本,驱赶潜在的套利者。目标公司也可以采取出售或者分拆被收购者看重的优良资产、增加企业的负债额以提高企业的杠杆比率、向股东发放额外的红利等一般性的财务性措施降低恶意收购者收购价值。 毒丸术有如下常见表现形式: 1、股东权利计划 该计划表现为公司赋予其股东某种权利,多半以权证的形式体现。 [1.1]权证的价格一般被定为公司股票市价的2-5倍,当公司被收购且被合并时,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权证购买新公司/合并后公司的股票。例如,A公司股票并购前的市价为5美元/股,其毒丸权证的执行价格被定为股票市价的3倍即15美元,此时B公司拟收购A公司(吸收合并情形),或B公司收购A公司后新设合并成立C公司(新设合并情形),若并购后的合并公司/新公司的股票市价为20美元/股,则原A公司股东即权证持有人可以15美元的价格购买3股B公司(吸收合并情形)或C公司(新设合并情形)股票,对应市值就达到3股×20美元/股=60美元。 [1.2]当恶意收购者收集超过了公司预定比例(比如15%)的股票后,除恶意收购者以外的权证持有人被授权可以半价或折扣一定的比例购买公司股票。在某些情况下,每一权证可以直接兑换该公司1股普通股。 [1.3]当目标公司遭受被并购风险时,权证持有人可以目标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任何“合理”价格,向其出售手中所持目标公司股票套取现金、短期优先票据或其他证券,若目标公司股票出售比例较高,则必然大大消耗/耗尽目标公司现金,致使目标公司现金流吃紧,财务状况极其恶化,使恶意收购者望而却步。 2、兑换毒债 这就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或xx时订立毒药条款,该条款往往作如下规定,即在公司遇到恶意并购时,赋予债权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向公司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xx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选择权。这种毒药条款存在,促进了债券发行,大为增加了债券的吸引力,并且令债权人有可能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意外收获。 毒丸术也可作如下分类: 1、负债毒丸计划 该计划指目标公司在恶意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收购的吸引力。例如,目标公司发行债券并约定在公司股权发生大规模转移时,债券持有人可要求立刻兑付,从而使收购公司在收购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降低其收购兴趣。 2、人员毒丸计划 该计划指目标公司全部/绝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协议,在目标公司被以不公平价格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一人在收购后将被降职或革职时,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这一策略不仅保护了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使收购方慎重考虑收购后更换管理层对公司带来的巨大影响。 作为防御性条款,正常情况下,毒丸术体现不出其存在价值。但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或恶意收购者收集公司股票超过了预定比例,则该等权证及条款的作用就立刻显现出来。毒丸术的实施,或者是权证持有人以优惠价格购得兼并公司股票(吸收合并情形)或合并后新公司股票(新设合并情形)或者是债权人依据毒药条款向目标公司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xx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从而客观上稀释了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增大收购成本,或者使目标公司现金流出现重大困难,引发财务风险,使恶意收购者一接手即举步维艰,这种感觉,好似人吞下毒丸,得不偿失。 在过去的20多 年中,毒丸一直是公司{zshy}的反收购策略之一,毒丸计划的xx案例有仁科与甲骨文,新闻集团与自由传媒集团,克朗.兹拉巴与戈德史密斯等等。 美国两案例: 1984 年,克朗.兹拉巴公司为抵御并购专家戈德史密斯的收购,制定了一套三重毒丸计划:一是压低股息;二是宣布新股东没有选举权,董事会每年最多更换1/3,任何重大决定须经董事会2/3票通过;三是公司高级负责人离职时须支付其3年工资和全部退休金,总计1亿美元,公司骨干离职时须支付其半年工资,总计3000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戈德史密斯避其锋芒,曲线进攻。他一方面突然对外宣布收购计划,促使毫无准备的投资者大肆抛售克朗公司股票,导致股价大跌;另一方面暗地收购克朗公司各位大股东和董事的股票。到1985年7月15日,戈德史密斯持有的克朗公司股份已超过 50%。由于他只是购买股票而并没有进行合并这一触发毒丸计划的条件,所以他没有触发“毒丸”。其实已暗中控制了公司。7月25日,戈德史密斯召集了临时股东大会,他凭借控股地位成为克朗公司的新任董事长并宣布取xx丸计划。 另一个例子是,20年之后,2004年11月,自由传媒集团与美林公司签订了一项股票收购协议。自由传媒集团有权在2005年4月从美林手中收购新闻集团大约 8%有xx权的股票,这一计划将使自由传媒集团所持有的新闻集团具有xx权的股权比例增至17%,仅次于默多克的19.5%。传媒大亨默多克{jd1}不允许他计划传位给儿子的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受到任何侵犯,随即发布一项反收购股东权益计划:当有人收购公司的股份超过15%,或者持股数已超过15%的股东增持1%的股份时,公司现有的每一位股东将有权以半价购买公司的股票,购买量是其已持有股份的一半。这一毒丸一旦被xx,自由传媒集团如果想收购新闻集团更多的股份,将需额外付出数倍的代价。新闻集团发布这一消息后,自由传媒集团的老板马龙马上顺水推舟卖一个人情,不再继续增持新闻集团的股份,维持第二大股东的地位。 美国东部时间2005年2月18日19:00(北京时间2月19日8:00)消息,盛大(Nasdaq:SNDA)于美国当地时间周五透露,截至2005年2月10日,该公司同控股股东地平线媒体有限公司一起通过公开股票市场交易收购了新浪公司(Nasdaq:SINA)大约19.5%的已发行普通股。而且,盛大已经按照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Schedule 13 D报告,该公司在报告中表明了对所持有新浪股票的受益所有权,同时还公布了相关交易以及其它需要在Schedule 13 D中报告的特定内容。紧接着,2月19日23时,新浪CEO兼总裁汪延代表管委会发给全体员工一封信,表明了新浪不被控制不受影响的态度。2 月24 日,新浪正式表态,不欢迎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控制新浪,同时其管理层抛出“毒丸”计划,以反击盛大收购。根据Nasdaq 数据显示,盛大此时的市值约为21.3 亿美元,新浪是12.9 亿美元。在一般情况下,新浪可以以每份购股权0.001美元或经调整的价格赎回购股权,也可以在某位个人或团体获得新浪10% 或以上的普通股以前(或其获得新浪10%或以上普通股的10天之内)终止该购股权计划。最终盛大只能无奈放弃新浪。 盛大对新浪的股票收购,“这是在美国资本市场上{dy}次一个亚洲公司对另一个亚洲公司进行‘没有想到的’收购。无论对法律界还是投资银行界来说都是里程碑式的事情。” 查阅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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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40:5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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