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篇
{dy}章
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该定义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并且是一种全新的、特殊的经济实体,它既不同于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受法律保护。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都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但是两者的组织性质、功能以及资金来源都存在着差异。
(1)组织性质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一种社团组织,不得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组织功能方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主要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技术服务等服务活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此之外,还为成员开展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运等实体性的经营活动。
(3)组织的资金来源方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资金来源于成员每年缴纳的会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来源于成员入社时缴纳的出资,不需要每年收取费用,通常是成员一次性缴纳。
1.2
《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的规定,既坚持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核心原则(入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按照交易额返还),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发展初级阶段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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