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及实践案例(一)_心灯_新浪博客

{dy}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篇

 

{dy}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

  1.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该定义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并且是一种全新的、特殊的经济实体,它既不同于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受法律保护。

  1.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征

  1)入社成员是以稳定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基本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取代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是对双层敬意体制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统一经营”层次的丰富和完善。

  2)入社成员有着共同的经营需求。连接成员之间的纽带是生产经营相同的农产品或者有着共同经营服务需求,而不是地缘、血缘关系。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自愿联合的选择。农户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求、意愿作出是否创建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定。农户可以参与建立或者加入一个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参与组建或加入多个业务不同的专业合作社。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农户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也不能强迫农户加入合作社。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经济民主的组织。成员不论其生产规模大小或出资额多少,人人地位平等,在成员大会上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并且是成员间互助合作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作为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服务成员为目标,在经济市场上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追逐利益{zd0}化;作为成员间相互帮助的互助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本、为成员服务,通过成员间的相互帮助、合作,完成单个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合算”的事情。最终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是基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向成员返还盈余,而不是按股分红。

  1.1.3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都是经济组织,在市场上,都追求利润{zd0}化;但是他们之间存在着众多不同,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经济组织。

  1)产生的直接动因不同。企业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zd0}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种进攻行为;而合作社则是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生存地位的一种自卫行为。

  2)成员制度不同。尽管股东加入公司、成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即成员加入合作社是为了利用组织提供的服务,而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股东并不需要利用公司的服务。

  3)组织目标不同。与成员制度相联系,公司的目的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zd0}限度地追逐利润,以实现xxxx率{zd0}化;合作社的目的是为成员服务,{zd0}程度地满足成员的需求,帮助成员实现经营的利润{zd0}化。

  4)决策原则不同。合作社和公司的决策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合作社是实行经济民主制的组织,成员对合作社的权利来自于他的成员资格,是成员权利,因此合作社的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制;而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来自于其对公司的资本投资,他是财产权利,因而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决策的话语权就大。简单说,公司是资本说话,合作社是民主决策。

  5)分配制度不同。公司实行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红利水平取决于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合作社以服务为宗旨,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基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使用和利用。合作社经营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是按照惠顾返还原则分配,即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多少比率返还给成员。

  1.1.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及联系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都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但是两者的组织性质、功能以及资金来源都存在着差异。

1)组织性质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一种社团组织,不得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组织功能方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主要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技术服务等服务活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此之外,还为成员开展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运等实体性的经营活动。

3)组织的资金来源方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资金来源于成员每年缴纳的会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来源于成员入社时缴纳的出资,不需要每年收取费用,通常是成员一次性缴纳。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1.2.1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把他们的价值观付诸实践的准则,也是区别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基本标志,区别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试金石。1995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明确了合作社奉行的七项基本原则。

   1)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原则。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意承担成员义务的人员开放。没有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社会、政治的歧视。

   2)成员的民主控制原则。合作社是由成员控制的民主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合作社的决策,选出成员代表对全体成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成员平等的xx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以民主的方式组成。

   3)成员的经济参与原则。成员按照公平的方式认购合作社股本,并对合作社的产权行使民主控制权;合作社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作为合作社的共同资产;成员为取得成员资格而认购的资本通常只能得到有限的报酬;成员的盈余分配用于任何一项或者全部目的:发展其合作社、建立公积金,其中一部分至少是不可能分割的,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发还给成员,支持由全体成员通过的其他活动。

   4)自治和独立原则。合作社是由全体成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如果他们与其他组织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本,都应当以确保成员的民主控制和保持合作社的自治为条件。

   5)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向成员、选出的成员代表以及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及培训,以便他们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合作社应当xxx地为成员服务,并应通过地方、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的通力合作加强合作运动。

  7)关心社区原则。合作社根据成员批准的政策来促进其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成员资格开放、民主控制、按照惠顾返还原则是国际合作社联盟七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原则,也是各国、各种类型合作社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1.2.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原则

《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的规定,既坚持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核心原则(入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按照交易额返还),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村合作事业发展初级阶段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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