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数钱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肆意践踏_人生待开启_百度空间
近日,又一家银行农业银行开始了对消费者零钞业务的收费。至此,据不xx统计,农行、工行、交行、建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都开始了此项业务,且收费标准基本上相近或相同。面对上述情况,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从事者,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只是感到消费者的权利被肆意的撕碎,并扔到了不知什么地方。
    一、各大银行应该说在现阶段,在老百姓面前,还属于依法具有半垄断或独占地位的企业,和一般的商业企业的设立和日常运营恐怕不xx一样。银行业的相关收费实际上是消费者无法选择也是没的选择,这种企业的收费项目,尤其是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不应如此简单而又草率的出台。如果xx的放任其自行设定,没有一家企业是会放弃如此好的盈利点,消费者的选择权将别无情剥夺,被迫接受这种收费。
    二、银行实际上是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普遍服务企业,其服务的对象有一大部分是普通的消费者。国家发行货币,零钞也是货币的一种,消费者持有硬币和小面额零钞需要有正常的保护程序,保障其正常使用。且银行在向外提供货币的业务上也存在大量的零钞,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自行清点,也未见银行向消费者付费。如今银行如此设定的收费,必然伤害消费者的持币热情,拒绝接受小额零钞。银行如此做法,变相将自身应尽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剥夺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三、银行企业提出,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定,企业可以收取费用。但是实际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是部门规章。《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部门规章效力明显低于法律。“数钱费”明显属于{dy}项和第五项收费价格,应当属于政府指导价,应当通过听证来决定是否收取,而不是由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银监部门和发改委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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