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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棍”与“神探”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出现过许多帮助当事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这些人往往都被称为“讼师”,有时给他一个雅号叫“刀笔先生”。虽然可以说“讼师”是中国律师的前身或雏形,但他们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在我国古代,“律师”一词是佛家用词,指的是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的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一词,译自英文lawyer,其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清末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应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并由国家授予律师资格,准予开业,为诉讼或非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人员。

由此可见,律师具有以下三个特点:{dy},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第二,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第三,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相同之处是,它们都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同之处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并不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后,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在世界范围内,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已有6000余年,但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律师的出现仅有2000余年的历史。律师制度产生以后,不断发展,已成为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主与法制,促进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中国人是不大喜欢打官司的,历来有官打胜了,家底打没了的说法。而最喜欢打官司的那些人被叫作“讼棍”。有一个故事说,被告被指控用刀xx,xx有罪是要偿命的。为了保住命,被告的家人是四处求人,有一个讼棍说,官司包在我身上,但我是名全国xx名律师,给一千两银子包他无罪。家属为了保保住被告的命,只好出一千两银子。“讼棍”得了银子总得想办法把被告的命保下来啊,于是,这个“讼棍”将送出去的公文抽回来,将“用刀xx”的“用”字,轻轻加了一笔,变成“甩”字,结果成了“甩”刀xx。刑法强调的是犯罪要有“犯意”呀,主观上要有xx的故意啊,于是这个案子结果被判了无罪的。

清朝的祭孔大典是,要求凡是参加的人是不得在祭典过程中东张西望或转头回身说话的,否则就犯了“大不敬”之罪,此罪重则要杀头,轻则要坐牢,最轻也是免职xx录用。有一次,一位督抚率领部属参加祭孔,部属中间有两个同僚有隙,某甲就到皇帝面前告状,说某乙在祭典中回头说话。于是,皇帝立即下命令督抚查明此事。督抚接到圣旨,惶恐得不得了,他马上从部属中找来了平日最喜欢的一个“讼棍”来帮助处理皇上交办的这件事,结果督抚被这名“讼棍”敲走了八千两银子。“讼棍”是怎么处理这件事的呢,算来只有九个字,一字值银八千!“讼棍”说了哪九个字呢?他说:“臣位列前茅,不敢反顾。”这是说,你自己如果规规矩矩不转头的话,又是怎么知道被告转了头的呢?如要追究起来,只能有罪大家有罪!结果差点儿要杀大官们脑袋的一件大案,就这样这位“讼棍”用九个字给轻轻地平息下去了。

李陵答苏武书中就有所谓“刀笔之吏,弄其文墨。”这是过去的事了,要是放在现在,那些政府官员公事办多了,从政长久了,法律熟知了,专门在笔杆上做点工夫,害死人杀死人,这不比刀都厉害,要不是那失踪之人从新回归,又怎么能有赵作海的65万赔偿款呢?由此可见,“刀笔先生”是讨厌的,而那些“命案必破的神探”就更吓人了。{zh1}得出的结论又是什么呢?“讼棍”不可有,“神探”要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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