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iyuyue @@ N @@ XWCB @ ## ### 公 告 声 明 ##### 本博客所有内容版权所有, 没有书面授权许可, 严禁转载本博客中任何文章或图片,违者必究( 广告类别除外) 。 谢谢。 联系:dmzhang64@sohu.com////////////// ~~~@@@@@ 季羡林先生著并全权授权出版发行 ~~ 您送给我两本手写的《牛棚杂忆》,很宝贵啊。 --------------温家宝--------~~~@@@@@ 季羡林著《牛棚杂忆手稿本》 ---这文章是用血和泪换来的,我写的不是小说。这一点想能得到读者的谅解与同情。 @@@@@ 季羡林著《相期以茶-季羡林散文集》--- 这是一位近百岁老学者80年散文作品的精选集@@@@@ 中国禅学丛书:季羡林著《禅与文化》--- 没信过宗教,为什么还研究佛教呢?不研究佛教就无法写出中国文化.... @@@@@ 中国禅学丛书《禅与园林艺术》--- 不同建筑意境,融入禅的精神。@@@@@ 中国禅学丛书《禅与中国艺术精神》--- 禅在吸收了儒道思想,尤是道家思想把老庄艺术精神发挥到{jz}。 @@@@@ 中国禅学丛书《禅宗公案妙语录》 ---公案是引人开悟的一种途径与记录@@@@@ 中国禅学丛书《中国禅寺》第二版 ---中国禅寺是一座历史博物馆。 *****VVV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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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网络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加强我国的网络立法,以制止各种有害信息的制作与传播,维护网络的安全,并对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信息安全、网络、立法
20世纪90年代至今,信息网络迅速发展,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都产生了广泛、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信息网络化的发展水平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利弊相生,有无相成的。信息技术以及信息网络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各种有害信息的制作与传播,以及其他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国家必须对信息网络活动予以必要的引导和管理。如何进行规范与管理,使之兴利除弊也成为广为关注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与会的很多代表都对中国的网络立法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实行网络管理分级制,明确信息产业、公安、教育、文化等部门以及营业场所、服务单位的责任,实行责权利统一,从法律上保证网络的安全性。
一、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 我国在上一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出台了一大批专门针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主要有: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zg}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和2000年11月22日分别出台了《{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我国近年来所颁布的《统计法》、《档案法》、《测绘法》、《国家安全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分别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 以上的立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涉及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域名注册、网络著作权等各个方面,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二、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已有了一大批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研究和经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络方面的基本法欠缺,立法主体多,立法内容缺乏统一性 从以上所列出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方面的基本法只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两部基本法,其他的都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需要颁布的,由于这些部委之间缺乏沟通,出现了立法冲突的问题。 (二)立法内容上过分强调政府对网络的管制,通过管理促进积极发展的一面显得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网络立法一方面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从我国目前有关网络立法的内容上看,“管”的色彩太浓,而在保护网络主体权益方面规定的显然不够。 (三)网络立法的可操作性比较差,缺乏相应的责任条款。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限制条件同时做出规定。我国目前的网络行政规章中大多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对各网络主体的权利的保护,这些立法中不但极少规定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更普遍限制司法尤其是限制司法权对政府管制行为的司法审查。因此,当网络主体在被政府不当行政行为侵害时无法向司法部门寻求救济。 (四)有些必要的网络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 例如我国目前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就很不完善。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承认网上合同作为“书面合同”的有效性,却没有对数字签名、数字签名的认证等关键问题作出规范,无法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风起云涌的今天,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与我国的国际贸易大国地位就显得太不协调了。 再有,我国目前网络犯罪案件有所增加,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比例在上升。在已有的立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难以适应规范网络发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比如,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xx定为自然人,而对其处罚却既没有罚金刑,也没有资格刑,而在诉讼法中也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这些都对审理网络犯罪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国外网络立法的情况 同我国网络立法的情况相反,国外网络立法发展较早,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英国在1996年以前,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dy}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公开宣称,依照英国1990年的《广播法》,它有权对因特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或活动图象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目前并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对因特网的管理权力,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英国政府1999年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酝酿已久,其主要目的是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德国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已涉及该国所有经济和生活领域。德国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多媒体法》于1997年6月13日在xx会议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生效。《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此外,德国政府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美国众院司法委员会要求,xx邮件须加标注,使得用户可以不打开邮件直接将邮件删除。另外,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可以起诉滥发垃圾邮件者,索赔100万美元以上的费用。此外,《儿童网上保护法》已经获得美国国会批准,并在1998年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成为法律。该法要求商业网站的运营者在允许互联网用户浏览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先使用电子年龄验证系统对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进行鉴别。{dy}次违反者将面临{zg}6个月的监禁和50000美元的罚款。 但是,这条法律从未正式实施过。它一经颁布,就遭到了来自美国民权联盟以及包括杂志出版商和书商在内的17个组织和企业的强烈反对。这些反对者指控这条法律有违宪法{dy}修正案。美国一位xx法官发布了初步裁决,认为这条法律侵犯了自由言论权,指出网站运营商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阻止未成年人接触xx内容。网络法律问题专家称,该项判决意味着网上世界不再被视为一个特殊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法国在国际互联网的使用上起步较晚。此前,它使用的是自建的一套商业电讯系统。在意识到因特网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之后,法国政府积极地关注因特网的发展并制订了有关法律。1996年6月,法国邮电、电信及空间部长级代表对一部有关通讯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菲勒修正案》。该法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订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进入已存异议的上网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SBA)1996年7月11日宣布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该制度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它是一种自动取得许可证的制度,目的是鼓励正当使用互联网络,促进其在新加坡的健康发展。它依据计算机空间的最基本标准,谋求保护网络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 韩国情报通信部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利用信息通信网的法律修改工作,以加强对信息通信网的管理。按照该法案,韩国将制定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律。这一法律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限和责任,对向第三者泄漏个人信息者将加重处罚,刑期从过去的1年以下增加至7年以下,并将处以10亿韩元以下的罚款(1100韩元合1美元)。与此同时,这一法律还将加强对淫秽、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四、可期待的完善 (一)网络立法的指导思想 由于我国网络的发展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网络立法要能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在网络立法时首先要对网络经济的优点、弊端、趋势有深入细致的调研,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有生命力、真正适合网络发展需要的规范。网络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还应具有激励性。 立法者在创制网络法律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如何确定否定式的消极性法律后果,而且应当考虑如何确定肯定式的积极性的法律后果。网络信息传播快而且覆盖面大,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知识产权的共同健康发展。网络立法如何做到在制裁网络上不法行为的同时,又不束缚对信息网络的发展,既有威慑力,又不吓走众多的网络经营者和用户,其实质是效率与公平、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其次,网络立法还要考虑到规范实现的可能性。要使网络规范与网络技术发展相衔接,使制定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避免法律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或劳民伤财的根源。只有符合网络高效、廉价特点的法律规范,才是有生命力的网络法律规范。 (二)具体措施 1、尽早制定一部有关信息网络的基本法 一个较为完善的网络法规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规范:一是网络资源的管理:域名管理、网络系统的建构;二是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信息发布网站和电子公告牌的登记、审查、筛选,对网络使用人言论的控制等;三是电子商务及相关约定:契约与商业约定、使用人与网络服务业间的使用契约、网络服务业彼此间的约定、如何签订契约等;四是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产生的影响:著作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名誉权、肖像权、专利权以及财产权、生命权等。 2、应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青少年上网的法律 来自省少管所的资料表明,2000年网络犯罪不到0.05%,2001年达到6%,2003年增加到13%——14%,2004年剧增到24%,触目惊心的事实表明,网络管理已经严重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据统计目前全国网民数量已达8700多万,其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占173%,约为1500多万。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积极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做法,制定一部专门的保护青少年上网的法律,以“防止青少年信息污染,维护青少年网上安全”为原则,制定涉及信息发布、审查、监管、青少年监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更适用于青少年网络权益的保护和使用的管理。 3、修改相应的单行法,加入网络法的内容 (1)修改刑法条文,加入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 近几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除了黑客袭击网站、利用网络进行金融诈骗之类的“网络犯罪”,许多传统类型的犯罪在互联网上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我国也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新刑法为此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首次界定了计算机犯罪。该法第285条、286条、287条以概括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犯罪等。但这些规定显然不够,笔者认为修订刑法时应还应考虑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增加法人(单位)犯罪、罚金刑、资格刑等内容。 (2)修改广告法,加入相关责任条款 当前网络广告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些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有的网站发布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有些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内容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些网站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修改广告法时应加入具体的责任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信息网络方面行业自律的立法,鼓励行业自律。 这方面的立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鼓励、引导性质的,但也应有必要的强制性内容。所谓“必要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指法律可针对有关规章作出有关切断有害信息的传播、阻止或终止对不良网站、网页的持续访问等可以尽到的一些义务作出的规定。 5、应当大力提倡全社会都来学习网络知识和有关网络的法律知识。 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认识网络发展的重要性及采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另一方面,要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意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鼓励通过网络弘扬中华文化,进行传统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我们用更多的正面的、为人们喜闻乐见的传播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容上网,以减少和xx境外上载并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
安毓秀(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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