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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705-2005 皮革衣物洗染规范
ICS 59.140.35
分类号:Y48
备案号:15757-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皮革衣物洗染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ather washing
2005-03-19发布 2005-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2)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京森、于涛、刘显奎。
本标准首次发布。

引言:
本标准针对皮革衣物的特点,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皮革衣物洗染指标进行了规定:
— 给出了洗染的相关定义,以保证皮革衣物的洗染质量,指导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洗染质量产生的争议;
— 规定了洗染物经过洗染服务后应达到的标准:
— 明确了洗染企业应承担的责任的范围;
— 根据皮革的特点,指出了皮革产品经洗涤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皮革衣物洗染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毛皮)、皮革(毛皮)服装、皮革(毛皮)制品经过洗染后应达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皮革、毛皮、毛革产品及其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B/T 1872 服装用皮革
QB/T 2536 毛革绵羊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皮革洗染企业
采用洗衣机、干洗机或手工方法洗涤、护理、染色或涂饰各种皮革(毛皮)服装、皮革(毛皮)制品的企业。
3.2 皮革衣物
用符合QB/T 1872的皮革制成的皮革服装及其他附件、皮革箱包、皮革家具等。
3.3 毛皮衣物
毛皮服装、毛皮围巾、手袋及服装的毛皮附件等。
3.4 毛革衣物
用符合QB/T 2536的毛革制成的服装及其他附件、饰物等。
3.5 皮衣洗染护理
皮衣洗染护理服务包括对于皮革衣物、毛革两用(皮毛一体)衣物和毛皮衣物的清洗、干洗和水洗的洗染护理以及修复、保养。
3.6 皮衣清洗
以皮革部分为主要洗涤对象进行清洗,并对皮革部分的磨损、脱色进行修补及涂饰。
3.7 皮衣干洗
以干洗方式洗涤护理皮衣的整体,并对皮革或毛皮部分的磨损、脱色进行修补及涂饰。
3.8 皮衣水洗
以水洗方式洗漆护理皮衣的整体,并刘AA或毛皮部分的磨损、脱色进行修补及涂饰。
3.9 皮衣染色
对皮革衣物或毛皮衣物进行以恢复原有颜色或目标颜色进行涂饰或染色。
4.皮衣洗染企业的基本条件
4.1 经营皮衣洗染的企业应有单独设置的清洗加土场地、保存场地、专业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员工。
4.2 从事皮衣洗染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5.要求
5.1 皮革衣物洗染护理质量标准
5.1.1 皮革衣物清洗后的所有变化的判断应以该件衣物洗染前所配挂的标样或该件衣物未洗染过的部位(如兜里)为参考。
5.1.2 皮革衣物经过洗染护理后,各部位应洁净;基本保持原有风格,颜色、光泽均匀一致。重点污垢去除后不留明显痕迹;无损伤、无异味。
5.1.3 皮革衣物经过洗染护理后,应基本保持衣物原有手感的柔软程度、弹性以及爽滑的表面;基本不抽缩、不变硬、不变形、不发黏。
5.1.4 经过洗染护理后,皮革衣物各部位平服,基本无新增加褶皱,原有花纹基本圆顺清晰。
5.1.5 皮革衣物洗染护理后,衣物所附带的各种附件、饰品不丢失、不损伤、不变形、不变色。
5.1.6 皮革衣物洗染护理后,衣里应保持洁净、平整、不损伤、不变色。
5.1.7 皮革衣物经护理补色、涂饰后,衣里袋里等非皮革部分应无染料或其他涂饰浆料沾染。
5.1.8 光面皮革衣物原有表面的磨伤、残损应予修补;各种刮伤、撕口经顾客认同的方案予以修复,修复后应保持平整、光洁、颜色、光泽与衣物整体相符;涂饰层应与皮面保持较好的粘合牢度。
5.1.9 苯胺革皮经过洗涤护理后应保持苯胺革原有风格:保持手感柔软及原有表面状态。
5.1.10 各类皮衣经过洗涤护理后,在正常穿着和保存条件下,应保证在9个月内质量稳定,不发生变色、脱色、掉浆、裂浆、裂面;粘补部位不开胶。
5.2 毛皮衣物洗涤护理质量标准
5.2.1 毛皮衣物经洗涤护理后应达到洁净、无异味;基本保持原有色泽、光泽均匀一致;基本不变形、不抽缩、皮质柔软;毛被蓬松滑爽、不涩、不黏、不毡结。不应有因洗涤原因产生的严重掉毛现象。
5.2.2 毛皮衣物经过洗涤护理后原有所附带的各种附件及饰物齐全完整、无新增损伤、不变色、不缺少。
5.2.3 毛皮衣物因原有的皮板伤残及开线经过洗涤护理后可能扩大或家中,属正常状况,不视为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根据对顾客的承诺进行必要的修补。
5.2.4 毛皮衣物毛被部分因穿用和环境风化作用,浅色毛被部分洗涤护理后发生退行性发黄现象,属于正常状况,不视为质量问题,但洗涤企业应在洗染前向顾客说明并有书面记录。
5.2.5 毛革两用(皮毛一体)皮衣的洗染护理质量应符合皮革衣物及毛皮衣物的相关质量标准。
6.皮衣洗染护理中的特殊情况约定
6.1 洗染服务企业应在接受顾客衣物时对要求洗染的货物进行认真的检查,在收件单上详细注明送洗物品的状态,对有损坏的或异样的部位进行详细记录并获得顾客的签字认可,如检查不仔细,辨别不准确,记录不明确所发生的质量纠纷,由洗染企业承担责任。
6.2 皮革衣物和毛皮衣物委托服务时的原有残破损伤部位,经洗涤后可能扩大或加重,属于正常情况。经营者应提示顾客了解事实,并依质量标准进行修补。
6.3 衣物原有附件及饰品在委托服务时已有丢失或破损,经营者应与顾客当面认定,并记录在收件单中,作为交件时的核对验收标准。
6.4 由于原衣物在委托服务前存在严重污染或顽固污渍,经营者应与顾客当面协商所承诺的委托服务后预期结果,经顾客认定后交件时视为符合质量标准。
6.5 皮衣在委托服务前曾经过不当处理时,经营者应向顾客明确委托服务后的预期结果,经顾客认定,以所承诺的质量交件,视为符合质量标准。
6.6 凡属衣物本身存在的缺陷,如可能出现的缩水、变形、色差和掉毛等隐患,洗染应实事求是,主动向顾客解释清楚并在收件单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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