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90平方米以上首套房xx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通知》,我市将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xx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xx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xx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xx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各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xx。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xx。 至2012年,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房和社会保障房用地比例不低于70% 《通知》表明,我市还将进一步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在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方面,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将组织编制并公布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住房建设总量、布局和住房供应结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我市将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并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方面。我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建设用地,应会同规划部门确定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建设数量和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房建设项目方案时,将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我市将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分门别类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加强跟踪督查,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督促开发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市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则将依法、依合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竣工,以此加大我市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 今年全市将建设各类社会保障房25750套 《通知》称,今年全市建设廉租住房9750套;建设公共租赁房30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限价房(安置房)1万套,采取集中新建、配建以及与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改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其中,在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还将开展住房公积金xx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并建立保障性住房用地储备制度,提前谋划、优先安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限价住房用地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应。 在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方面,我市将抓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坚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多种保障方式,采取"先发放租赁补贴、后实物配租"的方式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落实进度。建立针对入住使用情况的定期巡查机制。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今年城区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家庭年收入3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扩大至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将被纳入城区住房保障范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时,可不受户籍条件限制。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保障标准。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各级政府要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签订责任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县(市)政府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 在积极推进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方面,将在2009年启动500万平方米改造的基础上,力争三年完成1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危旧房改造任务。 加大对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根据《通知》,我市还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与市场信息披露。在全市开展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清理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仍未开工建设和目前在建在售的开发项目及企业。清理检查结果6月份向社会公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竞买资格。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部门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加大预售监管力度,对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管,督促检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规范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同时,要加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监测预警。 此外,市监察部门将加强对市直部门、各县(市)贯彻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县(市),追究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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