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受日本石原产业株式会社的委托,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石原产业株式会社是专利号为第87100436.4号(发明名称:含吡啶磺酰胺的除草组合物)及第92100308.0号(发明名称:制备取代的吡啶磺酰胺类化合物的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上述两项专利分别保护含有通用名称为“烟嘧磺隆(Nicosulfuron)”的化合物的农药及其制备方法。对于上述专利产品除草剂,石原产业株式会社进行了农药登记,并且拥有“玉农乐” 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除石原产业株式会社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含有烟嘧磺隆的除草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未经农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农药产品中添加烟嘧磺隆,属于生产假农药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以销售为目的在网络上宣传含有烟嘧磺隆的除草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同时也属于销售假农药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受到严厉制裁。
对上述违法行为,石原产业株式会社将继续依法予以追究。
石原产业株式会社在此严正警告有关不法制造商、销售商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此同时,敬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烟嘧磺隆农药时认明xx,并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当地农药执法、工商及技监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